限制生育的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仲裁:违反法律规定

水母网• 2024-03-15 11:27:19 •YMG全媒体记者 钟嘉琳

白女士经应聘,于2023年6月5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当日,某公司提供了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要求白女士签订。

白女士发现合同期限约定为五年,“其他条款”约定“乙方自入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生育,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白女士疑惑,劳动合同中限制生育的条款有效吗?

仲裁观点 不具有法律效力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合同中限制生育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某公司与白女士所签劳动合同中限制生育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如果某公司以白女士违反此项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护“她”倡议 不得滥用管理权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自然属性,除国家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生育选择权,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助力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应有之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管理权限制女职工的生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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