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商变相收取定金将入“黑名单”

水母网• 2022-01-18 08:43:44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水母网1月1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张经双 孙莉 姜蓬健)近日,烟台住建局联合10个市直部门、单位发布《烟台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正式启动为期3年的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整治行动,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物业等四个方面展开全方位整治。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违法违规行为自查,并对47家出现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进行通报。

2021年纳入台账问题年内全部清零

按照《方案》,烟台计划到2021年底前,组织各类企业(机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问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覆盖率达到100%。2022年,纳入2021年台账管理的问题全部整改清零,力争纳入动态管理的新增问题同比下降50%以上,且增量问题整改率达到100%。2023年,力争问题增量较上年度同比再下降50%以上,年底前台账管理的问题动态清零。2024年,在前两年整治基础上,查缺补漏、标本兼治。

近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区市进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对存在无照经营“黑中介”、不按规定经营住房租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24家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水电费与物业服务费捆绑收取、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撤离等行为16家物业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后续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列入“黑名单”,直至清出物业市场。

目前,我市住建部门已制定了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考核办法。考核由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考核1次,采取区市自评和现场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烟台将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制度不断健全。进一步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变更规划、未配建幼儿园等行为将严查

《方案》提出,房地产开发方面,主要整治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等相关手续,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等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配建幼儿园、社区用房和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行为。房屋交付时,未按照规定出具相关验收手续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行为。未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建设等行为。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交付的房屋存在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且不及时整改、不履行质保责任等行为。非不可抗力延期交付且拒不履行违约责任。不及时支付回迁居民躲迁费用等行为。因开发建设单位恶意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等行为。

不得以预订、理财、验资等变相收取定金

房屋买卖方面,主要整治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理财、验资等方式向房屋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行为。未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以及擅自使用、挪用预售资金等行为。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或再抵押给他人。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取得现售备案证明,违反有关商品房现售管理规定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等行为。开发企业、承销机构不按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控有关要求,高于公示价格或者低于公示价格10%销售商品房。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抬高或降低商品房销售价格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此外,开发企业、承销机构、自媒体等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促销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广告中承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相关市政配套条件做误导性宣传。承诺解决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或以学区作为宣传要素。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等行为。开发企业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并符合开盘要求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未优先满足购房人(业主)购买需求的前提下,以车位、车库抵顶建设单位所欠债务,交由债权人经营牟利等行为。

物业企业不得侵占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

住房租赁方面,主要整治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逃避监管。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或转租住房10 套(间)以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标注“住房租赁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等行为。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误导群众。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等行为。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等行为。

物业管理方面,主要整治违反物业法规规定、低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损害业主(购房人)利益的行为。未落实物业服务“三公开”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按照政府指导价、后期物业管理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行为。企业和相关个人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购房人)共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侵占、挪用业主共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行为。未按要求对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定期维修保养。车辆、杂物占用消防通道,造成消防通道堵塞。挪用、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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