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烟台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有哪些?
答复:(1)符合国家人口和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生育手术的。(2)女职工生育当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满3个月(含异地转移接续时限,不含补缴时限)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待遇。(3)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咨询:职工省外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直接联网报销吗,如果不能应该如何报销?生育津贴如何申领?
答复: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不可以联网结算,可以带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可通过登录“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医保服务-办事大厅-我要办事-异地生育待遇申领,线上申请报销,受条件限制无法网上自助办理的,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审核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章)、费用明细清单、银行卡复印件。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须提供结婚证及无工作个人承诺书1份,代办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省外生育医疗费或异地流产费用审核报销后,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将按月拨付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内。
咨询:我对象是事业单位的,她刚生完孩子,什么时候能发生育津贴?
答复: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不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
咨询:什么情况下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合并到住院费用中一起报销?
答复:(1)住院期间需要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的。(2)因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药品配备及设备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患者诊疗需求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备案后外出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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