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89号
申请人:杨xx,男,1957年6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xx局。
法定代表人:姜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杨xx退休资格的决定书》,于2021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杨xx退休资格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对被申请人的决定不认可。因为被申请人给我的答复是,从1975年6月我参加工作时到1992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全部给我扣除,被申请人也没给我出示任何文件能证明服过刑的人员必须扣除所有视同缴费年限,这样就导致了我的缴费年限不够十五年,所以我对该决定表示不服。
被申请人称:一、职权情况说明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据此,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确认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权,并对丧失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职工的退休资格予以撤销。
二、调查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杨xx,男,身份证号码37060219570602551X,现为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档案托管退休人员。经查职工档案,申请人1975年6月被烟台港务管理局招收为固定制工人,自1992年7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0年11月因个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3月在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个人委托管理档案;2013年8月通过档案托管机构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13年12月被申请人按照装卸工特殊工种审批同意其退休,自2014年1月起发放养老金2440.98元。在2020年全国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申请人因涉嫌服刑违规领取养老金,自2020年9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
(二)核查处理情况。根据国家和省反馈的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疑点信息,我们对申请人的服刑情况及退休资格进行了核查落实。经查,申请人先后于2003年3月、2006年11月、2008年8月被判刑,累计服刑期限4年7个月,2011年12月出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撤销原作出的退休审核行政行为,并根据判刑的实际情况,重新审定申请人的工龄;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于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3月31日当天,被申请人相关科室和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相关人员与申请人见面,现场送达了《告知书》,并向申请人当面解释了有关政策规定,但申请人拒绝接收,拒不签字。4月7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撤销杨xx退休资格的决定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定撤销申请人的退休资格,重新认定其缴费年限情况,即1975年6月-1992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8年11个月,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书》不服,就此提起行政复议。
三、有关政策规定
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 141号)规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四、被申请人答复意见
申请人2013年12月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退休前先后三次被判刑,由于服刑人员信息未能及时共享等原因享受退休待遇,后因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反馈疑点信息而停发养老金。经核查申请人服刑情况属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其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复核申请人退休资格,按程序出具了《告知书》及《决定书》等文书,告知其撤销退休资格的决定及诉期诉权。因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政策准确,程序合乎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xx,男,现为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档案托管退休人员。申请人1975年6月被烟台港务管理局招收为固定制工人,自1992年7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0年11月因个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3月在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个人委托管理档案;2013年8月通过档案托管机构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13年12月被申请人按照装卸工特殊工种审批同意其退休,自2014年1月起发放养老金2440.98元。根据国家和省反馈的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疑点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服刑情况及退休资格进行了核查落实。经查,申请人先后于2003年3月、2006年11月、2008年8月被判刑,累计服刑期限4年7个月,2011年12月出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撤销原作出的退休审核行政行为,并根据判刑的实际情况,重新审定申请人的工龄;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于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申请人拒绝接收,拒不签字。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杨xx退休资格的决定书》载明:“……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和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 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1号)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你的退休资格,重新认定你的缴费年限情况,即:1975年6月—1992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8年11个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最后查明,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 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1号)规定:“十七、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杨xx退休资格的决定书》是否适当。被申请人根据国家和省反馈的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疑点信息,对申请人的服刑情况及退休资格进行核查落实。经查,申请人先后于2003年3月、2006年11月、2008年8月被判刑。被申请人查证后,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了《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 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1号)的规定,作出的《关于撤销杨国贤退休资格的决定书》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杨xx退休资格的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