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0〕4号
申请人:成XX,男,汉族
申请人:孙XX,男,汉族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政办告〔2019〕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0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政办告〔2019〕13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认定xx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石人泊村地段为棚户区的认定机构、认定时间、认定程序、认定理由、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资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xx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石人泊村的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因“海阳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需要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占的土地。由于未见到任何征地手续文件,且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故委托人尚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亦未同意腾房。
2019年9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为: 1121819822030)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法书面公开有关“认定xx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石人泊村地段为棚户区的认定机构、认定时间、认定程序、认定理由、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资料。2019年 10月3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公开”,并提供了相应网址,后申请人根据(2019)13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的网址进行查看,发现(2019)13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的网址所指向的信息中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认定xx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石人泊村地段为棚户区的认定机构、认定时间、认定程序、认定理由、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资料”这些政府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特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贵府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答复书答复内容正确合法。2019年9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认定xx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石人泊村地段为棚户区的认定机构、认定时间、认定程序、认定理由、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资料”。2019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2019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以EMS的方式将海政办告[2019]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答复。答复书提供的两个网址指向的信息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 23号)和《关于公布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的通知》( 鲁建住字[2015]25号)两个文件,以上两个文件包含申请人所申请的“认定xx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石人泊村地段为棚户区的认定机构、认定时间、认定程序、认定理由、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资料”等信息。
二、答复书提供的两个文件包含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 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5] 23号)文件精神,xx市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文件中明确了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申请人所在石人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为xx市依据“县区审核、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原则确定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之一,由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审核批准。2015年11月23日,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的通知》,附件《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表》中明确将平顶村、石人泊村、鲁古埠村、西大滩村、中房村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据此可知,石人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机构为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认定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认定程序、认定理由、认定标准为“县区审核、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上级审核批准”。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申请公开有关‘认定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石人泊村地段为棚户区的认定机构、认定时间、认定程序、认定理由、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资料’”。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该信息已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公开。2019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政办告〔2019〕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经查,你们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公开,你们可以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http: /www. shandong. gov. cn/art/2015/10/8/art-2259_24632.html )和
山东省住建厅网站(http://zjt.shandong.gov. cn/art/2015/12/8/art_5484_372987. htm1 )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又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海政办告〔2019〕12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海政办告〔2019〕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寄出。
最后查明,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shandong. gov. cn/art/2015/10/8/art-2259_24632.html)和山东省住建厅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15/12/8/art_5484_372987. htm1 )的两个文件包含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 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 23号)明确了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申请人所在石人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海阳市依据“县区审核、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原则确定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之一,由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审核批准。2015年11月23日,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的通知》,附件《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表》中明确将平顶村、石人泊村、鲁古埠村、西大滩村、中房村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据此,石人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机构为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认定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认定程序、认定理由、认定标准为“县区审核、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上级审核批准”。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认定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石人泊村地段为棚户区的认定机构、认定时间、认定程序、认定理由、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资料’信息,已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山东省住建厅网站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海政办告〔2019〕12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海政办告〔2019〕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政办告〔2019〕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