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政策 金融支持政策篇、房租减免政策篇

水母网• 2020-06-13 13:13:24 •通讯员 旅宣

金融支持政策篇

水母网6月12日讯(通讯员   旅宣)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并可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资源,持续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继续推进首贷培植、“百行进万企”等融资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发挥好金融顾问团作用,及时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为企业提供专业化、高效精准服务。(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舟共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烟政办发[2020]3号文)

加大融资增信力度。对于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提供及时高效的融资增信服务,应取消或降低反担保要求,并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市再担保公司对合作担保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支持。鼓励各保险机构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积极开展“政银保”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增信分险服务。(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舟共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烟政办发[2020]3号文)

加大应急纾困力度。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基金1亿元,为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市级应急纾困基金的,可视情适当延长资金使用期限,资金使用费率标准由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降为30%。(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舟共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烟政办发[2020]3号文)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 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把疫情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积极争取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要增加不少于 25 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烟台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1号)

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对保持现有抵押担保状态不变、承诺就业基本稳定的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其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贷款允许延期,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金融机构要应延尽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督促引导,并按规定对地方法人银行延期贷款给予激励。力争2020年全年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300亿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贷款本金40%的无息再贷款支持,并按照国家政策标准给予奖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房租减免政策篇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2、3、4 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降低收取 5、6 月份房租。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免收或减半收取 3 个月房租;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烟台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1号)

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 5%的政策。(烟台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1号)

延长房租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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