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救生员值班上厕所被开除 法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水母网• 2024-12-06 10:13:29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常情况下,上班期间上厕所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干涉,但在一些特殊岗位,擅自离岗上厕所则可能真的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值班时上厕所被开除引发的案件,并认定公司对员工的开除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因两次上班时上厕所被辞退

2021年7月,小陈与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游泳馆内担任救生员一职。

2023年年底,小陈签订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其中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陈手写承诺:在岗期间遵守以上规范,如违反将接受以上处罚。

2024年3月29日,公司在救生员微信群里发布通报:小陈和另一名救生员因在值岗期间上厕所被抓拍,违反工作制度扣分记过一次,并强调值岗时上厕所或特殊情况,须告知值班负责人、组长或在岗救生员。

4月2日,公司再次在微信群中通报:小陈上厕所回来到办公区域抽烟被抓拍到不在岗。

4月3日,公司向小陈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小陈认为,自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上了厕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小陈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万余元。

法院判决: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以小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处罚,用人单位应本着谨慎的态度,对劳动者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行为的程度、后果和过错是否达到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标准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定。

本案中,小陈作为专业救生员,基于其岗位的特殊性,不仅应当具备专业急救能力,更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确保泳客安全。虽然小陈离岗原因是上厕所这一身体基本需求,公司应给予适当宽容,但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责任书中的报备仅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以便主管安排替补救生员就位,流程并不复杂,这与小陈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

小陈作为游泳馆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其擅自离岗不仅会导致其负责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会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给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合情合法。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应该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应做到合理规范、公开透明,如果在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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