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烟台市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是什么?如何报销的?
答复:居民二次报销是居民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标准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在医院实行一站式结算(出院结算单上已经标明),不需要再次办理。
咨询:烟台市缴纳的居民保险,如果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是否有报销政策,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复:自2024年10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至75%,高血压患者为600元,糖尿病患者(含使用胰岛素)为6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患者为1000元。“两病”患者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药品费用即时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付的药品费用。
咨询:我父亲是栖霞参保的居民,他前几年办理了个糖尿病的慢病,现在我听说居民有个“居民两病”政策,还能再次办理吗?
答复:已被纳入为门诊慢特病的糖尿病参保居民,根据个人自愿原则,可以继续执行原门诊慢特病政策;放弃其享受糖尿病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只能享受1种糖尿病的门诊保障待遇)。
张孙小娱 衣宝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