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布典型旅游处罚案例 警示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 提醒旅游者放心安全出游

水母网• 2024-05-28 10:20:00 •通讯员 郑懿文

水母网5月28日讯(通讯员 郑懿文2024年中高考季即将来临,我市也将迎来学生出游小高峰,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汇总了近两年全市旅游领域典型处罚案例,这些案例多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类型案例,是各级文旅部门监管和打击的重点违法问题,具有示范和典型意义。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告诫那些未取得资质的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旅游业务,警示全市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规范经营,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和旅游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平安出游、放心出游。

案例一 某旅游服务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检查某旅游服务公司经营场所时,发现该公司的部分旅游宣传单、游客签字的旅游出行承诺函及旅游合同等不规范。经查实,该旅游服务公司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法。经调查该旅游服务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等不一定有旅行社经营资质,无资质不得开展旅行社业务,旅游者参团旅游一定要提前确认组织者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二 某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某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某健康俱乐部委托,组织了103名俱乐部会员参加“云南六日五夜游”,旅游过程中因费用结算问题引发投诉举报。经福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最终对该公司罚款99000元,对公司负责人罚款2000元。

消费提示:旅游者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不论是境内游还是出境游,参团前一定要先看清旅行社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莫把“李鬼”当“李逵”,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游公司不具备旅行社资质,分不清的可提前咨询当地文旅部门,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某个人通过在集市上发布宣传单的方式组织了20名人员参加购物和旅游活动,参加者可以免费乘车和用餐,在参观购物店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精美礼品,活动期间该个人还带领参加者游览了海边风景区。该个人因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被蓬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查,该个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旅游者参团旅游要选择正规渠道,到正规旅行社报名,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行为,此类行为风险大,旅游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四 某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某旅行社免费组织37名游客参加蓬莱一日游,期间组织游客到海边游览,并带游客先后进入七个购物店,游客购物后,旅行社获取购物店给予的返利。该旅行社因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旅行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责令其停业整顿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74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消费提示:旅游者不要轻信“低价团”或者“免费游”,低价或免费背后可能暗藏陷阱,参加旅游不能贪图小便宜,要选择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线路。

案例五 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某个人通过微信发布旅游广告招揽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某日,该个人组织两大巴车人员准备到莱阳市赏花旅游,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获得线索后联合交通部门在出发集合地对该个人及车辆进行了检查。经查,该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个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旅游者对于微信旅游广告不要轻易相信,要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及组织者的资质,报名旅游要与正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及旅游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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