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无资质的个人或组织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水母网• 2024-05-25 06:45:00 •

〖案例介绍〗

孙某是海阳市某物业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去年开始孙某利用其个人工作便利,通过小区物业微信群发布两日游宣传广告,以每人19元的价格组织了22名游客到聊城旅游和购物,最终孙某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被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实并做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警示提示〗

旅行社业务属特许经营业务,正规旅行社需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资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当前我市出境游市场逐渐回暖,未取得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同样不得开展出境游活动。当前,市民出游意愿较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和市民朋友,参团出游一定要看清旅行社的资质,选择正规旅行社报名,一些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户外俱乐部、亲子俱乐部等组织旅游活动是违法的,更不要被“低价游”、“免费购物游”、“参加旅游领赠品”等噱头所迷惑,参加此类旅游活动有风险,缺乏保障。参加出境旅游时一定要看清旅行社是否取得出境游资质,不确定的可以提前向当地文旅部门咨询确认。

另外,我市部分户外俱乐部同时申请成为其他旅行社营业部,在此告诫广大户外俱乐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不可发布包价旅游产品和线路宣传;开展旅游宣传时必须备注旅行社营业部名称,在未明确标注旅行社信息的情况下发布旅游产品宣传的行为涉嫌违规。

下一步,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继续加大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问题的整治,加大对户外俱乐部、个人等非法组织旅游活动违法问题的处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净化全市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及广大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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