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烟台市“五一”期间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水母网• 2023-04-27 20:58:27 •通讯员 旅宣

水母网4月26日讯(通讯员 旅宣)2023年“五一”假期将至旅游出行等消费需求集中释放,为规范节日市场秩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全市“五一”期间市场秩序有关事项发布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交易场所提供者: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保持市场价格总体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全市“五一”期间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人民群众节日平安祥和,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旅游景点、宾馆酒店、商超卖场、交通客运、餐饮停车、家政服务等市场主体,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网购团购”组织者及相关单位等(以下简称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01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02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和数量。对另行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1.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其优惠减免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设定歧视性价格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明码标价。

2.宾馆酒店、餐饮家政等服务行业要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应当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自制饮料要标明计量单位和价格。

3.客运、公交、高速公路、出租车等交通行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加价等行为。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03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使促销活动真正惠及消费者。

04

经营者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和快速救济机制,倡导推行先行赔付制度,进一步提升退改签政策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有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强制交易、在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05

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工作,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或价格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要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标价模板要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社区团购”组织者对发生套餐内商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销售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货前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明确取消订单、退差价等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要严格履行好信息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发布主体和发布内容的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06

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操纵市场价格。经营者应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商业道德,倡树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者,要积极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查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秩序稳控工作。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发现扰乱市场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予以奖励。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

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价格欺诈的行为。

(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虚假宣传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3.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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