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不服烟台市某局投诉处理答复案

水母网• 2022-01-19 12:39:14 •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437号

申请人:罗*,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时**,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字[2021]第10号《投诉处理答复书》,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烟***复字[2021]第10号《投诉处理答复书》;2、重新核实依理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1、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依理依法调取罗*2021年5月23日投递给烟台市**局公法科的投诉25份书面材料和1个光盘,光盘里面有6个录音,6个视频,42张照片来证实,**局没有按照投诉内容处理答复。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和法院委托鉴定申请书5月23日投诉材料里面我都交过了。**局应该不会毁灭申请人的材料吧,我现在再给寄一份总投诉材料,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5月23日的投诉材料稿子标注的顺序在**局调取所有的投诉材料,并把**局没有答复的内容补充依理依法的追究,合理合法处理。

2、请求人民政府公平公正的核查**局没有公正处理的投诉内容,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收取鉴定费,出庭费,鉴定房屋打坏了,是鉴定中心不把房屋重要损坏位置如实的写在鉴定意见书上,和不补充材料造成到如今房屋没得到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罗*停止做生意而产生的误工费;房屋有严重损坏,属于程序性鉴定。鉴定意见书和鉴定回复函及鉴定人员出庭时不按照房屋重要的事实损坏和申请请求依理依法的回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有资质证设计蓝图的专家和专业修复房屋报价的专家实证证实,这证据也交给烟台**局了。房屋修复需要加固,多次要求鉴定中心补充,一直没有补充,一切的费用由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承担合理合法。以上内容投诉我觉得有实证证明,**局没有参照实证处理,申请人不满意,所以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实公平公正的处理并赔偿。

一、**局回复的,关于**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局其他……回复,请人民政府领导查看**局经查的投诉处理答复书,**局回复说,相关意见已邮寄至郯城县人民法院。

答:我对鉴定意见书的几份数量问题没有投诉,我投诉的是鉴定意见书上标注房屋损坏事项有遗漏,正宗房屋整体承重墙裂缝鉴定意见书上没有标注,补充回复函和鉴定人员出庭也没有补充,**局,经查处理也多项没有按照我的投诉请求全面回复。

二、**局回复经查,刘**与被告当事人接触时均由双方当事人及郯城县人民法院指派的警官在场,未发现私下接触情况。

答:对,有警官在场签字的证据,为何经过法院传递给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的实证材料,**局投诉处理答复书还能帮助鉴定中心变化?我是实名投诉。如果我诬陷鉴定中心了可以惩罚我,私下接触不接触,我交的投诉材料有录音视频和照片及出庭申请书证实,是经过法院传递给鉴定中心的询问笔录,和鉴定中心的回复函证据证明,**局居然回复说有郯城县人民法院指派的警官在场,为何我提供的出庭申请书材料,我交出庭费5328块钱需要鉴定人员出庭完成的任务没有完成,甚至还说用寄快递的方式敷衍李*民和罗*,到如今没有收到鉴定中心对从过梁和承重柱上头打出的钢筋的鉴定结果(其中过梁上打出的是废旧钢筋),也没有收到鉴定中心承诺寄回的检测钢筋。和2020年8月7号早上写的地基基础笔录材料(快递寄的),**局为何不采用此材料,也未对此材料调查和答复; 2020年8月7号早上刘**在我家写的笔录也有警官在场签名字的,到如今我没有收到鉴定中心出庭时说用快递寄补充的证据材料,为啥**局不调查投诉重要事项。甚至还帮助鉴定中心说话,隐瞒鉴定中心刘**与被告当事人私下接触的事实。

三、……经查,刘**在进行实地取样前,**局其他……回复,请读处理答复书上的回复,**局回复说,应该由法院判定由双方当事人的哪方来负责。

答:房屋鉴定时我已经告知刘**不要打坏过梁,我有实事求是的废旧钢筋照片证据,刘**不认可他非要打坏过梁取样,投诉材料我已交了证据,**局也帮助鉴定单位撒谎,焊接废旧钢筋取出来了鉴定中心不检测,8月7日刘**写的我家房子地基基础实事求是的笔录,也有被告签字,申请鉴定中心到法庭出庭举证也不举证,鉴定没有最终结果,法院何来判定双方当事人哪一方来负责?为啥**局不依理依法经查和处理答复?

四、……经查,刘**只取走楼梯过梁上的一段双方有争议的钢筋,**局其他……回复,请人民政府领导读**局处理答复书。

答:有刘**多锯过梁钢筋的视频和照片实证证实,除开焊接搭接钢筋之外刘**自己主张把过梁多打坏的,也锯了一段没有焊接搭接的钢筋带回,他说带回去鉴定中心可以检测,我也交了鉴定中心马领导的通话录音指正,只要钢筋带回去都能检测。有马领导录音指证,实证证明,我2021年5月23日向烟台**局的投诉材料光盘里边交了,为什么**局不采纳呢?**局还回复说不能检测,试问**局你这样偏向鉴定中心处理公证吗?

**局经查,关于楼顶上的钢筋,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就没有取走的问题,2020年8月7号马领导的录音里面可以指证,马领导问我鉴定人员取的几根钢筋,我已告诉取了两根钢筋,有一根是在楼顶上锯的,另外我的出庭申请书上已写的很清楚,在我家取走的一根废旧钢筋和一根好钢筋,一共两根钢筋带回来指证,法官没说楼顶上的钢筋没有锯,另外刘**2020年12月23日到郯城县归昌人民法庭出庭,也没有说他没有锯楼顶上的钢筋,我用实证证明投诉鉴定中心,为啥**局回复要说鉴定人员没有锯楼顶上的钢筋呢?**局是我们中国国家建立保护老百姓的公正平台,鉴定中心有错应该**局管制,**局还跟着鉴定中心一样的行为欺负老百姓弱者。法院法官叫我写的书面出庭申请书指证材料都不认可了,**局难道就听鉴定中心一方口头指证吗?这钢筋问题我2021年9月24日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现场取样时监控录音,刘**说话要取样的录音光盘了,补正复议我再补充楼顶上锯走钢筋的位置照片及出庭申请书指证。楼顶上锯钢筋时,我没有录像,是因为刘**叫他的工作人员去锯的,钢筋锯下来,法院指派的警官也看见的,是在我家取走的两根钢筋,所以我写出庭申请书时,法官没有说鉴定方没有锯走楼顶上的钢筋,以上实证可以证明,**局经查回复的,投诉处理答复书,是明目张胆的偏向鉴定中心。

五、……经查。关于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未收到法院补充材料的通知问题。

答: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第3篇:声明,第4项,如对本意见书有异议,请于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中心提出;因为鉴定中心在鉴定意见书上没有写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传达鉴定中心,所以法院不接受我2020年9月7日写的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反映书面材科,9月7日我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反映的书面证据鉴定单位收到了。我交的投诉材料有刘**回复收到的证据,但鉴定单位收到我9月7日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异议鉴定中心没有回复我,并且我投诉材料还向**局提交的有我和法官的对话指证视频光盘,法官拿起鉴定意见书在他手里指点的说得很清楚只认书面,如果是法官的错,**局回复为啥不写明法官在手里指点说只认鉴定意见书声明第四项的书面证据呢?难道法官按照法律程序说明情况还错了吗?**局调查回复还说鉴定中心没有收到法院补充的材料通知,我交的投诉材料,**局根本都没有每份都详细查看,只听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一方说话了。以上一二条事项**局都没有回复。

六、**局回复,关于要求刘**承担有关费用的问题。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所收取的鉴定费和刘**的出庭费用,均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答:我投诉材料里边没有说鉴定中心收取我的费用不合格和收取高了,我只是投诉鉴定中心收取了我的费用,房屋重要损坏鉴定意见书中没有标注,也没有按照我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反映和出庭申请书该补充的程序回复补充完成!

我投诉不是要求刘**个人承担有关费用的问题,因为通过法院委托的是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局回复应该用实证证明法院委托的此单位赔偿才对,刘**只是鉴定单位派出来的鉴定负责人员,如果刘**个人对鉴定程序或补充异议有错,应该鉴定中心领导单位惩罚刘**,**局处理不应该回复我刘**个人承担赔偿我家的有关费用,我家的有关费用和鉴定单位的错房屋长时间没有修复处理耽误的各种损失,应该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单位赔偿合理合法。

七、……经查:鉴定现场两名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局其他……回复,请人民政府看**局回复的投诉处理答复书内容,为啥**局回复9月2日下雨后又出现的两条裂缝,是在鉴定工作完成后出现的,与此次鉴定工作并无关联。

答:鉴定时我对鉴定负责人员刘**用房屋实事求是损坏的位置指点,刘**告诉我说,对房屋损坏问题我不懂,说我肉眼能看出来房屋是损坏的地方,他鉴定不一定是损坏的,刘**又说我看见房屋那个位置没有损坏问题,不一定他鉴定出来那个位置有问题,刘**多次告诉我,不用我操心,鉴定房子损坏问题,由他们全面检测。修复过后不会再出现房屋损坏了,刘维良检测房屋损坏工作时根本都不要我指点,我给他指点房屋损坏位置和提供废旧钢筋照片,他也不要,因为刘**也给我说明情况,他是鉴定负责人员属于司法鉴定单位的鉴定专家,鉴定专家才懂鉴定房屋损坏的质量问题,其余我们这些人都不懂,我没有和他反对,就此问题,2020年8月6日我写了一份关于我家建房子相关的问题书面两张纸材料。当被告面前交给鉴定负责人员让刘**他们看完带回交给鉴定中心领导,原被告及法院指派的警官都不是鉴定专家,鉴定人在现场勘查检测房屋损坏过程中,由鉴定负责人员把房屋的损坏位置全程负责检测,为何**局回复投诉处理答复书,要给原被告及警官不懂鉴定检测的人员写在上面做借口呢?明知是承重墙裂缝鉴定意见书上没有标注,导致房屋继续增加损坏,**局不公正处理承重墙没有标注的事项,甚至还回复说9月2号房屋增加的裂缝对鉴定中心没有关联,给我处理投诉这个领导还配在中国**局上班保护老百姓弱者吗?

2020年9月1日我刚收到鉴定意见书,因为鉴定意见书上标注的是外墙抹灰存在收缩龟裂裂缝现象,试问外墙抹灰存在收缩龟裂裂缝能和承重墙裂缝相提并论吗?如果鉴定意见书把房屋严重损坏事项标注在鉴定意见书上,和房屋损坏设计蓝图及报价修复方案修复一致,修复过后房子也不能出现下次再裂缝了。这样鉴定专家才是对房屋损坏有责任的鉴定,**局凭国家哪一条处理9月1日刚收到鉴定意见书,房屋严重损坏鉴定意见书没有标注,9月2日下大雨后房子裂缝,与此次鉴定工作并无关联呢?

八、……经查,在鉴定意见书第4页,**局其他……回复,请人民政府领导详细查看**局投诉处理答复书的回复,**局回复说鉴定意见书中图片标注的有房顶剥落的图片,哪有我交的投诉材料中屋顶面水泥砂浆剥落渗水的照片,图第7—8图是面板接茬图片。屋盖剥落损坏漏水和屋内面板接茬根本都不是一个位置损坏,**局凭国家哪条处理以上三项能包含屋盖三项鉴定内容的?

鉴定意见书第9到10页,**局回复凭国家哪一条建议对房屋的相关问题进行修复处理,就是投诉人所说的修复加固的问题。5月23日投诉光盘里面有造价单位领导的录音,造价单位的领导说的那么清楚,没造价之前,房屋有事实裂缝的证据要标注在鉴定意见书上去才能把房屋损坏的位置全面造价修复,如果有事实裂缝的位置鉴定单位都不补充说明写清楚,就是造完价修复过后,房子还是损坏的房子,这些该处理的事项,**局都不处理,**局说投诉材料复杂,该延期也延期了,为啥不按照我的投诉实证证实的材料回复呢?请求人民政府给个公正说法。**局这样答复对吗?

九、5月23日投诉交过的材料我就不再全部重复提供了。下面提供8份行政复议和对**局回复重要指正该提供的材料。

1、我再重复提供一份原来交的投诉材料稿子指正上次交过的材料稿子一份8张书面纸。请求人民政 府详细调取按照我2021年5月23日的投诉材料核实处理。

2、一个监控视频录音光盘,补正我就不再提供了,请人民政府领导看2021年9月24日提供的光盘,用来证明**局处理说没有锯楼顶上钢筋的证据,是刘**说的话他自己承诺的钢筋要检测他就要取样,两段钢筋取出来带回鉴定中心不检测还不说,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带回法庭来指证也不带,在法庭刘**说用快递寄过来也不寄,鉴定中心纯属于撒谎敷衍人。**局处理还帮助鉴定中心撒谎并支持,恳请人民政府核实公正处理。

3、一份楼顶上取走的钢筋位置照片一张纸,**局是该管制鉴定中心的公证平台,处理还帮助鉴定中心说楼顶上的钢筋没有锯走,就此我补正向人民政府提供一份照片鉴定中心在楼顶上锯走的钢筋位置实证证明。

4、一份出庭申请书,一张纸

5、一份照片证明申请人的房屋外墙都是承重墙一张纸,不是鉴定中心出具在鉴定意见书标注和补充的该裂缝为非结构裂缝,承重墙裂缝的位置5月23日我交过材料了,我这就不再交了。请求人民政府调取仔细查看处理。

6、一份烟台市**局投诉处理答复书4张纸。

7、一份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张纸

8、补正一本在法院档案库提出来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20张纸。

9、补正一份2020年10月15日法庭询问笔录1张纸。

10、补正一份2020年11月9日,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函1张纸。

11、补正一份2020年7月3日鉴定申请书1张纸。

12、补正一份2020年9月7日对9月1日收到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原告反映1张纸。

13、三份补正行政复议材料共27张纸,本次合计提供了12份材料。除开光盘没有补正,其他11份书面证据都是一式复印的1份。另外本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提供的3份,补正总合计提供了14份书面材料。

综上,补正行政复议请求:1、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满意。故申请人特补正申请复议请求,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撤销烟***复字[2021]第10号《投诉处理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或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领导重新核实处理。

2、老百姓省吃俭用的建一次房屋不容易,是一辈子奋斗的目标,房子一旦出现承重墙裂缝和多处渗水,给老百姓的精神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和压力,才申请法院摇号选择委托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如实的鉴定房屋重要损坏位置,结果鉴定中心收了老百姓的费用,鉴定意见书和补充回复函房屋承重墙裂缝和钢筋质量问题不检测不标注,法院安排我又花一笔出庭费用要求鉴定中心人员来出庭,补充承重墙裂缝的书面和两段钢筋及8月7号刘**写的地基基础情况笔录带回法庭来指正,这些重要问题都没有给申请人补充完成,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收取了申请人的费用不依法办事,申请人的房屋长时间得不到修复处理,导致申请人的所有损失,鉴定单位就应该退回申请人的一切费用和赔偿,因为鉴定不公正导致的所有损失费申请人请求赔偿合理合法,请求贵烟台市人民政府领导调查,依理依法的责令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合理合法处理赔偿鉴定单位收取的费用和损失费。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罗*对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的投诉,2021年6月22日收到罗*报送的补充材料,于2021年6月1日受理。由于案情复杂,于7月30日发出《投诉延期处理通知书》,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投诉处理答复书》。

关于罗*对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的投诉,被申请人作出烟***复字[2021]第10号《投诉处理答复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

一、关于鉴定中心不把房屋重要损坏位置如实写在鉴定意见书上,不补充材料造成房屋没有得到修复处理的问题。

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7月21日受郯城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罗*与庄九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房屋开展鉴定工作。根据委托内容所述,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需依据当前的国家规范、规程判断由庄九同、庄宇为罗*所建二层楼房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达到危房标准。于2020年8月6、7日对该房屋开展了现场鉴定工作,并于2020年8月29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完成了相关鉴定工作。

由于现场鉴定工作需要进行取样处理,取样过程中会造成房屋局部破损,但不会对房屋安全问题产生影响,相关事宜在开展鉴定工作前已经明确告知了委托方——郯城县人民法院,委托方表示接受。由于房屋修复需要具备工程设计、造价资质,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目前无上述两项资质,且郯城县人民法院也从未委托其开展相关工作,不存在“多次要求补充,未补充的情况”。

二、关于没有按照罗*的投诉请求全面回复的问题。

因本案委托方为法院,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意见只对委托方负责,没有义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答复,且相关意见已邮寄至郯城县人民法院。

三、关于鉴定人刘**与被告当事人私下接触的问题。

刘**与被告当事人接触时均有双方当事人及郯城县人民法院指派的警官在场,未发现私下接触情况。

四、关于刘**取走两根钢筋、打坏过梁取样、取出焊接废旧钢筋不检测、不出庭举证的问题。

刘**只取走楼梯过梁上的一段双方有争议的钢筋,混凝土破除后,切割完钢筋后发现该位置钢筋为焊接搭接钢筋,取样无法进行力学性能测试,且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对废旧钢筋的检测标准,故未对该钢筋进行检测,楼顶上的钢筋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就没有取走。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未收到法院要求就上述问题进行举证的通知。

五、关于未标注承重墙裂缝导致房屋继续损坏的问题。

鉴定现场两名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并由双方当事人带领鉴定人对每处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认真仔细的勘验,并拍照记录在案,对认为影响房屋安全性的问题,在报告中进行了逐一体现,罗*所述问题现场双方当事人未予指明,鉴定人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问题,因此没有对其所述问题在报告中予以表述。9月2日下雨后又出现的两条裂缝,是在鉴定工作完成后出现的,与此次鉴定工作并无关联。

六、关于屋盖三项没有鉴定也未在鉴定意见书中标注及房屋修复加固的问题。

鉴定意见书中第四页、第十页、第9到10页已包含罗*所提及的问题,也提出了处理建议,罗*可根据自己意愿选取加固公司及处理方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罗*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鉴定卷宗,询问了鉴定人,并及时书面答复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烟台市**局对申请人罗*投诉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1、问题1所述内容与我中心无关,我中心无法进行答复。

2、我中心于2020年7月21日受郯城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罗*与庄九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房屋开展鉴定工作。根据委托内容所述,我中心需依据当前的国家规范、规程判断由庄九同、庄宇为罗*女士所建二层楼房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达到危房标准。我中心于2020年8月6、7日对该房屋开展了现场鉴定工作,并于2020年8月29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完成了相关鉴定工作。

由于现场鉴定工作需要进行取样处理,取样过程中会造成房屋局部破损,但不会对房屋安全问题产生影响,相关事宜在开展鉴定工作前已经明确告知了委托方——郯城县人民法院,委托方表示接受。由于房屋修复需要具备工程设计、造价资质,我中心目前无上述两项资质,且郯城县人民法院也从未委托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故我中心不存在“多次要求补充,未补充的情况”。

在开展鉴定过程中,我中心一直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现场事实为依据,以规范、规程为准绳,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我中心已向烟台市**局进行了当面汇报,并将汇报内容记录在案。望秉公执法,切实保障我中心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对郯城县杨集镇杨南村二层农村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第三人于2020年8月6日受理,2020年8月29日,第三人出具YTSEL-JG-SF-2020-07-001《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载明“……一、工程概况……二、检测鉴定方案……三、现场调查检测结果……四、危险性评定 4.1地基基础……4.2墙体……4.3梁、柱……4.4楼盖、屋盖……4.5次要构件……五、鉴定意见和建议 根据对郯城县杨集镇杨南村二层农村房屋现场调查、检测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1、郯城县杨集镇杨南村二层农村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性要求,无整体或局部险情:屋盖局部存在裂缝,其宽度小于规范限值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2、郯城县杨集镇杨南村二层农村房屋外墙、屋盖局部存在裂缝并有渗漏水现象,影响正常使用。建议:对屋盖、外墙裂缝进行修复处理;对东山墙、屋盖进行防水、防潮处理;对柱端露筋及屋盖底部混凝土接茬进行处理;对墙体与圈梁间的裂缝进行处理。”。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依法惩罚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编号:YTSEL-JG-SF-2020-07-001 )鉴定意见书,是内容不完整,遗漏鉴定事项的不完整鉴定意见书……;2、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收当事人32000元鉴定费和5328元出庭费用均由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和鉴定负责人刘**负责承担……3、刘**在罗*与李*民家楼梯过梁上取走的段焊接废旧钢筋和在楼顶上取走的一段好钢筋……等”。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烟***复字〔2021〕第10号《投诉处理答复书》载明:“……综合以上,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等规定,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鉴定等情形。你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10月20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出具《关于郯城县杨集镇杨南村二层农村房屋工程质量鉴定一案的函》载明:“……申请人罗*对贵处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向本院提出几点意见(主要为:1、地基圈梁、楼梯过梁是否使用了废旧钢筋; 2、房屋下沉和墙体裂缝的原因),因申请人提出的几点意见属专业性问题,望贵处从专业角度对其疑问给予补充意见……”。2020年11月9日,第三人向郯城县人民法院出具《关于郯城县杨集镇杨南村层农村房屋工程质量鉴定一案的回复函》载明:“1、地基圈梁、楼梯过梁是否使用了废旧钢筋?目前,国家规范尚无针对废旧钢筋的鉴定标准,我中心无法判定是否使用废旧钢筋。2、房屋下沉和墙体裂缝的原因 根据我中心现场鉴定结果,仅屋盖局部位置存在短细斜裂缝、二层局部墙体与上部圈梁间存在水平裂缝。根据裂缝开展形式和位置,无法判断是由于房屋下沉引起。现场检测数据也未表明该房屋结构出现地基沉降。由于裂缝开裂原因较为复杂,委托方提供的参考资料较少,我中心仅能对裂缝现状作出判断,相关结果已在报告中进行了详细描述,暂时无法判定裂缝开展原因。”2020年12月16日,第三人向郯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回复函》载明:“1、由于工作安排原因,我中心工作人员无法于2020年12月22日(星期2)下午14时出庭:经与李庭长沟通,我中心工作人员将于2020年12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时准时出庭。2、本中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中心工作人员在出庭期间产生的费用需由贵院先行垫付,本次出庭费合计¥5328.00元整(大写:伍仟元叁佰贰拾捌元整),明细详见表1。请贵院于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下午5点前,将费用汇至我中心银行账户……”。

又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受理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投诉后,进行了以下调查工作:查阅[2020]烟鉴字第010号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对第三人处杨丛鹏、刘**进行调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烟***延处字〔2021〕第5号《投诉延期处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再查明,2021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补充提交了《关于郯城县杨集镇杨南村层农村房屋工程质量鉴定一案的回复函》、《辩论》、《关于“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回复函》、《发票》、《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健康证明》等证据。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补充邮寄了青岛理正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编号:JD-202111-04,委托单位:李*民,鉴定类型:结构安全性鉴定。

最后查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书》是否适当。《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依法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调查后未发现第三人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被申请人按程序并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作出的烟***复字〔2021〕第10号《投诉处理答复书》并无不当之处。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甄别、归纳,对“1、关于鉴定机构没有回复你的请求和疑问,回复部分也是撒谎的问题;2、关于鉴定中心不如实完成鉴定任务,刘**在鉴定过程中与被告当事人私下接触的问题;3、关于刘**打楼梯过梁钢筋时没有向原被告双方表明谁错谁负责维修,也没有说明目前国家没有对废旧钢筋的鉴定标准,打地圈梁废旧钢时庄宇让他不打他就不打了的问题;4、关于刘**在你家楼梯过梁上取走一段焊接废旧钢筋,在楼顶取走一段好钢筋,钢筋带回鉴定中心没有检测,还在补充函上说目前国家没有对废旧钢筋的鉴定标准,偏向庄宇一方的问题;5、关于补充材料的问题;6、关于要求刘**承担有关费用的问题;7、关于未检测有关项目的问题;8、关于屋盖三项没有鉴定也未在鉴定意见中标注及房屋修复加固的问题”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主张的“烟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编号:YTSEL-JG-SF-2020-07-001 )鉴定意见书,是内容不完整,遗漏鉴定事项的不完整鉴定意见书,是不科学不严谨,遗漏承重墙裂缝的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只在鉴定书中标注外墙裂缝……地基基础没有检测”等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处理的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根据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情况要求第三人赔偿。因本案委托方为法院,第三人的回复意见只对委托方负责,第三人在收到郯城县人民法院《关于郯城县杨集镇杨南村二层农村房屋工程质量鉴定一案的函》后,已将相关意见邮寄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取走的钢筋没有归还的问题”,申请人可以联系第三人退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光盘和其他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第三人存在与被告当事人私下接触等违法违规情形。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满意”为由,要求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缺乏证据和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复字〔2021〕第10号《投诉处理答复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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