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案

水母网• 2022-01-19 12:39:14 •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470号

申请人:赵**,男,1989年8月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负责人:**,所长。

第三人:刘*,女,1998年8月17日出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滨)快行罚决字[2021]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烟**(滨)快行罚决字[2021]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重新严格处罚,并应向受害人公开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申请人称:1.对违法行为人工作单位信息存在质疑,该人员长期在我小区收水费。自称是清*自来水烟台******有限公司、烟台隆*****有限公司等各种混乱身份。

2.至今未向本人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8月30日16时10分,赵**到所报警称:其在**区金地格林******单元大厅和电梯内,发现有人张贴对其有侮辱性字语的倡议书小字报。接报案后,我单位将该案受理为治安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侦查发现,孙**(男,40岁,**区人)、刘*(女,23岁,**区人)、巩**(女,34岁,**区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办案民警将该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调查询问,该三人对通过在金地格林**小区**号楼公用电梯内张贴“小字报倡议书”的形式侮辱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1年8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我所以侮辱分别对刘*、巩**、刘*杰给予罚款贰佰元、贰佰元和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本案证据情况:

违法行为人孙**、巩**、刘*的陈述和申辩、赵**的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四、案件处理情况及依据:

经调查取证,据视频监控及双方口供显示,金地格林**小区****业主赵**与代收小区水费的烟台隆***公司因收取水费问题发生纠纷,后烟台隆***公司总经理孙**为达到联合小区业主抵制赵**的目的,便自己草拟了一份有关赵**的小字报信息,并授意公司职员刘*、巩**打印出来,通过到赵**所居住的金地格林**小区**号楼的公用电梯内张贴“小字报倡议书”(6张)的形式侮辱业主赵**。经查,孙**、巩**、刘*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综合判定,因孙**、巩**、刘*侮辱的行为未达到情节较重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我所以侮辱分别对刘*、巩**、刘*杰给予罚款贰佰元、贰佰元和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此我所对其处罚符合法定幅度。

综上所述,我所在该案中的行政行为合情、合法、合理的,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为此,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维持我所的合法行政行为。

第三人: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30日16时10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金地格林******单元大厅和电梯内发现张贴倡议书,其中内容对其有侮辱性字语。接报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此案。经调查,被申请人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烟**(滨)快行罚决字[2021]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1年8月30日,孙**授意刘*、巩**到赵**所居住的金地格林**小区**号楼,通过在金地格林**小区**号楼公用电梯内张贴‘小字报倡议书’的形式侮辱业主赵**。以上事实有孙**、巩**、刘*的陈述和申辩,赵**的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综上,刘*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8月30日18时16分至20时1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里有“……2021年8月30日下午16时许,金地9号**家园群有个业主‘****’在群里发消息:‘赵**是谁’‘这谁在电梯里贴了张纸。说不要与他为伍’,我看到他发的消息后,就在群问‘****’在哪里贴的,我要去看看,‘****’回了一句‘2单元’,我知道这个情况后,就立即下楼查看,当我进入电梯时,就发现有一张关于我的倡议书在电梯内部门的左侧贴着,倡议书内容为: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号住户赵**系无业游民,2019年底因到物业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过,提醒各位邻居不要受其蛊惑,以免被其利用,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应少聚集,什么诉求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与制造不和谐因素的泼皮无赖划清界限。烟台隆***公司。我来到一楼大厅,发现大厅也贴了一张同样的倡议书,贴在电梯按钮的旁边,我就进另一个电梯查看,发现在电梯内部门旁边也贴着同样的倡议书,然后我就到2单元查看,发现在同样位置也贴着三张同样倡议书,然后我就报警了……在**区金地格林****号楼1单元和2单元各贴3张,主要在一楼大厅电梯按钮旁边、电梯内部门的两侧……目前我发现了有6张,其他地方是否还有我不清楚。我揭下来两张提供过来了,其余的四张都揭不下来了,不过我拍摄的视频……我没有被打击处理过,我2018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我确实因为和物业因暖气阀门的事情产生了纠纷,我没有控制自己的脾气打砸了物业的一些物品,当时也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后来和物业达成了调解,事情都已经解决了……这里面一共有239个群成员,这是属于金地格林****号楼的业主群,我们**号楼一共有两个单元,每个单元是两梯四户,一共27层,总共是216户业主。我在微信群中的昵称为‘****一小青年’我的微信昵称为‘****花’,微信号‘****2021’”的陈述。

又查明,2021年9月10日14时53分至15时50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里有“……我叫刘*……工作单位:烟台市烟台隆***公司,我是公司的员工……是我们公司的总经理孙**让我们去张贴的……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我和我同事巩**在总公司开会时,我们公司总经理孙**就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张微信照片,当时我看到照片的内容是一张纸上写有关于金地格林**小区**号业主赵**话语的倡议书,然后孙**就让我把照片上的内容打印出来,张贴到赵**居住的单元楼里,然后我就问孙**要把这些内容张贴到单元楼的公告栏和电梯内部吗,孙**说是,之后我就按孙**的张贴要求算了一下,大约需要打印六张倡议书,于是我就按孙**发给我的照片内容打印出来了,在当天下午15时许,我和同事巩**就拿着打印出来的六张倡议书到了业主赵**所居住的**区金地格林**小区了,接着我俩就分别在金地格林**小区**号楼1单元和2单元的两部电梯内各张贴了一张,剩下的就张贴到了电梯的外侧按键上了,之后我们就离开了……倡议书内容为: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号住户赵**系无业游民,2019年底因到物业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过,提醒各位邻居不要受其蛊惑,以免被其利用,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应少聚集,什么诉求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与制造不和谐因素的泼皮无赖划清界限。内容的右下方写有我们公司烟台隆***公司的名字……我们一共张贴了六张……金地格林****号楼1单元两部电梯内部门两侧各张贴一张,两部电梯外侧中间案件上方张贴1张,金地格林****号楼2单元的两部电梯内部门两侧各张贴一张,两部电梯外侧中间按键上方张贴1张”的陈述。

再查明,2021年9月13日16时22分至17时3分,被申请人对孙**的询问笔录里有“……我叫孙**……工作单位:烟台市烟台隆***公司,我是公司的总经理……2021年8月28日,我就自己在纸上手写了一个关于金地格林******业主赵**的倡议书,大体内容是关于赵**无故投诉我们公司,让别的业主看清这个人的为人,不要学他。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当时我在公司给员工开会,散会后我单独把刘*和巩**两人给留了下来,因为他们俩是我们公司负责到金地格林小区收水费的。我把他们两个人单独留下来后,我就把倡议书用手机拍了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刘*,让刘*把照片的内容打印出来,并让她和巩**把倡议书张贴在金地格林****号楼的电梯里面……倡议书内容为: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号住户赵**系无业游民,2019年底因到物业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过,提醒各位邻居不要受其蛊惑,以免被其利用,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应少聚集,什么诉求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与制造不和谐因素的泼皮无赖划清界限。内容的右下方写有我们公司烟台隆***公司的名字……这个倡议书是我本人自己草拟书写的……我只是安排刘*和巩**去张贴,具体贴了几张我不清楚……我就写了一个关于赵**的倡议书,目的就是想让其他业主看看赵**的为人,不要听信赵**的话”的陈述。

还查明,2021年9月13日14时53分至15时13分,被申请人对巩**的询问笔录里有“……是我们公司的总经理孙**安排我和刘*张贴的……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当时我和刘*在我们总公司开会,在开会的期间,我们公司的总经理孙**让刘*把刚才他通过微信发给她的照片给打印出来,并张贴到业主赵**所居住的金地格林****号楼的单元楼内,之后刘*就按照孙**说的把照片给打印了出来,当时我看到打印的纸面上的内容是有关于金地格林****号楼1单元2601业主赵**一些言论的倡议书,当时刘*总共打印了六张,打印完后,我们俩就拿着关于赵**的倡议书离开了公司。在当天的下午13时许,我和刘*拿着打印好的赵**的倡议书到了赵**居住的金地格林****号楼,接着我们俩就分别把倡议书张贴在金地格林****号楼1单元和2单元的1楼电梯门口旁边按键的各一张,另外剩余的四张倡议书,我们都张贴在这两单元的电梯内,每个单元两部电梯,张贴完这六张倡议书,我和刘*就离开了……倡议书内容为: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号住户赵**系无业游民,2019年底因到物业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过,提醒各位邻居不要受其蛊惑,以免被其利用,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应少聚集,什么诉求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与制造不和谐因素的泼皮无赖划清界限。内容的右下方写有我们公司烟台隆***公司的名字……我们一共张贴了六张……我们俩在金地格林****号楼1单元和2单元的电梯内张贴了四张,剩下的两张张贴在每个单元的1楼电梯门口按键的旁边”的陈述。

最后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该案的受理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烟**(滨)快行罚决字[2021]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日期为2021年9月14日。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8月30日13时50分许,有刘*、巩**在金地格林**小区9号楼大厅、公用电梯内张贴倡议书的画面。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陈述,第三人、孙**、巩**的陈述和申辩,倡议书复印件,现场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孙**授意第三人、巩**到申请人所居住的金地格林**小区**号楼公用电梯内张贴倡议书侮辱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行政,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第三人作出的烟**(滨)快行罚决字[2021]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滨)快行罚决字[2021]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依法予以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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