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448号
申请人:程xx,女,汉族,1971年9月1日
被申请人:烟台市xx局
法定代表人:姜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错误。一、企业法人代表身份与保洁类工人岗位不冲突。烟台市xx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载明,“确认你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为海阳市xx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与单位提供的保洁岗位不符。因此,你不符合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的政策规定条件,无法办理企业职工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手续。”根据申请人向烟台市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的薪资表证明,自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一直是从事保洁岗位。依照工商部门登记的规定或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代表不一定就是管理人员,所以担任企业法人代表与所在的保洁岗位并不冲突。二、公司证明赋予申请人法人身份仅为公司业务办理方便,申请人未参与实际管理,只是挂名法人。在日常生活,经常出现法人代表不是在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情形,法人代表仅作为签字人,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申请人所在的公司也给予开具了证明,并且在2021年7月也已不再担任法人代表。三、申请人的实际收入仅为保洁岗位收入,远低于管理者或正常法人代表的收入。综上所述法律上没有任何的规定法人代表一定就要是管理人员,要参与公司管理,不能在单位从事保洁岗位,而烟台市xx局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曾经是企业法人,与企业提供的保洁岗位不符,不符合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的政策规定条件,无法给申请人办理企业职工女干按工人岗退休手续的决定是错误的,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给予撤销并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一、职权情况说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市地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仅负责受理以上三种情况的退休资格确认,女干部按照工人岗位退休作为一种未达到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烟台市将其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资格的确认职权定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此,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有确认企业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的职权。二、调查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申请人程xx,女,身份证号码370629xxxxxxxxx087,现为海阳市xx有限公司在职人员。经查询干部档案,申请人档案记裁1971年10月出生,1992年7月毕业于山东省轻工业xx学院工业财务会计专业(中专),干部身份;1992年7月分配至海阳市xx鞋厂(现烟台xx鞋业限公司)工作,2007年12月与单位解除劳务合同;2008年1月在罗xx·(xxx(烟台)有限公司再就业,2009年7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在海阳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个人委托管理档案并缴费;2011年7月在烟台xxx有限公司再就业,2015年5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6月在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再就业,2020年6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7月在海阳市xx有限公司工作至今。经查社保系统,申请人自1992年7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至2021年9月,无中断。(二)岗位情况。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提供了2016年10月、2017年2月、2017年8月,2018年2月、2018年9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共8份《员工工资表》,记载申请人所在部门为“机加工课”,但无具体岗位,其工资水平在本部门最高。申请人现工作单位海阳市xx有限公司提供了2020年9月、2021年1月共2份《工资表》,记载申请人所在部门为“保洁”,但无具体岗位,其工资水平较低,但并不是最低水平。此外,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海阳市xx有限公司联合出具《说明》,证明申请人2016年以来一直在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 (原单位)从事机加工工作,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机加工,而原单位与海阳市xx有限公司(现单位)属于关联企业,遂于2020年1月调入现单位从事保洁工作,同时因现单位法人及股东长期在外地,办理业务不便,让申请人代理法人,但不参与公司管理。自2021年7月起不再担任法人代表职务,经查询社保系统,申请人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担任海阳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报女干部按工人岗提前退休前,变更了所在单位的法定代理人。2021年10月21日,海阳市人社局书面函询国家税务总局海阳市税务局,通过查询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申请人在烟台米兰德建迅机床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8日登记)、海阳伟新机床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7日登记)、海阳xx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2日登记)、海阳xxxx床有限公司(2020年4月13日登记)4家单位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烟台xxxxx机床有限公司(2011年1月25日登记)、海阳xxx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8月7日登记)、海阳xxxx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2日登记)、海阳xxx数控机床有限公司(2020年4月 13日登记) 4家单位担任办税人。(三)退休申报情况。2021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海阳市人社局申报女干部按工人岗提前退休,海阳市人社局于9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有关申报材料。经查询社保系统确认申请人在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担任所在单位法人信息后,我局于9月13日向申请人出具了《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载明“确认你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为海阳市xx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与单位提供的保洁岗位材料不符,不符合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的政策规定条件,无法办理企业职工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手续”,一并告知救济途径。申请人对审核意见不服,就此申请行政复议。三、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女干部退休年龄。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59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二)关于女干部按照工人岗退休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部[2004]7号)规定:“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工作满5年的, 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女职工,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 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规定):“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方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以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四、我局答复意见。申请人50周岁申报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其最后5年(2016年11月至2021年10月)的情况是: 2016年11月至2020年6在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工作,单位提供材料显示其在“机加工课”部门发放工资,且工资水平较高,税务登记信息显示其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 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在海阳市xx有限公司工作,单位提供材料显示其在“保洁”部门发放工资,且工资水平较低,社保系统显示其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综上,申请人2016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申报的岗位情况与相关部门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不能认定为工人岗位,因此不符合女干部按工人岗提前退休条件。
我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审核申请人退休资格,按程序出具了《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告知其退休审核意见及诉期诉权。因此,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政策准确,程序合乎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申报女干部按工人岗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人出具了《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载明“确认你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为海阳市xx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与单位提供的保洁岗位材料不符,不符合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的政策规定条件,无法办理企业职工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手续”,申请人对该审核意见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另查明,经查询申请人档案,申请人2015年6月在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就业,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提供2016年10月、2017年2月、2017年8月,2018年2月、2018年9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共8份《员工工资表》记载申请人所在部门为“机加工课”,但无具体岗位,《员工工资表》显示申请人工资水平在本部门最高,申请人2020年6月与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2020年7月在海阳市xx有限公司工作至今,海阳市xx有限公司提供2020年9月、2021年1月共2份《工资表》记载申请人所在部门为“保洁”,但无具体岗位,其工资水平较低。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申请人在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担任海阳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兼经理。
又查明,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海阳市xx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联合出具《说明》,证明申请人2016年以来一直在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从事机加工工作,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机加工,而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与海阳市xx有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遂于2020年7月调入海阳市xx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同时因海阳市xx有限公司法人及股东长期在外地,办理业务不便,让申请人代理法人,但不参与公司管理,申请人自2021年7月已不再担任法人代表职务。
最后查明,经查询税务登记系统,申请人在海阳xx机床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7日登记)、烟台米xxxx机床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8日登记)、海阳xxx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2日登记)、海阳xxx数控材机床有限公司(2020年4月13日登记)4家单位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烟台xxx数控机床有限公司(2011年1月25日登记)、海阳xxx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8月7日登记)、海阳xxx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2日登记)、海阳xxxx数控机床有限公司(2020年4月 13日登记) 4家单位担任办税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是否适当。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部[2004]7号)规定:“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立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 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女职工,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申请人在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限担任海阳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兼经理,该岗位显然系管理岗位,非工人岗位,虽然海阳市xx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解释称申请人系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从事保洁工作,但该解释明显不符合逻辑,即便公司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一般也不会让公司保洁挂名,再结合税务登记系统显示申请人在2020年还担任工作单位以外的两家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的情形分析,海阳市xx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内容明显与与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司系统、税务登记系统记载信息冲突,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实际岗位为工人岗位,因此不符合女干部按工人岗提前退休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