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444号
申请人:邹x,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
负责人:陈xx,所长。
第三人:刘x,男,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烟公x(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请求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违法行为人刘x于2021年6月21日以诉讼为由利用律师权限调取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明确注明“限诉讼立案用”,行为人获取信息后非但未用于诉讼立案,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散布所获取的申请人信息,其中,房屋中介公司“贝壳”也因通过行为人的散布行为正积极利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隐私,并且,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原件仍在行为人刘x掌控之下,如不及时制止并给予其相应的措施和处罚,危害将持续发生,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将会持续的扩大。综上所述,行为人刘x明显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本规定,散布他人隐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未对行为人刘x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势必使行为人更加漠视法律,日益猖獗,危害社会。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年6月22日,辖区内人员邹x发现其身份信息在福山区xx公寓售楼处置业顾问赵x手里,遂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查处,经调查,刘x在帮邹x购买房屋时,邹x丈夫自行在xx花园购买房屋,刘x因无法赚取佣金,遂委托xx律师管x芳到xx派出所调取了邹x个人信息进行民事诉讼,刘x在拿到邹x个人信息后送达至xx公寓售楼处,以此证明业绩换取佣金。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对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决定不服,申请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请求依法重新调查处理一事,现作出如下答复:1.关于邹x提出的相关“隐私”为刘x委托律师管x芳调取的邹x的户籍信息。相关调取户籍行为属于合法执业行为,律师受刘x委托调取的被查询人户籍信息过程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刘x表示不需要律师帮助后,律师将调取的户籍信息交付给刘x也属于提供合法法律服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解释,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2.通过邹x笔录讲,其与刘x确实存有介绍买卖房屋的口头协议。在邹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有明确记载: “问:刘x为什么要这么做(委托律师调取了邹x的相关户籍信息)?答:因为今年5份,刘x通过他姐夫了解到我要买房子,就主动联系说要带我看房子.....后来他带我看完房子之后......我就不想通过他买房子了”。刘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也有体现: ....我和邹x之前就认识,他住我姐家楼上,他夫妻俩知道我是卖房的,就说想通过我买套房。近三年里我一直带邹x邹x桥夫妻二人看房...2021年5月份我带邹x去xx公园看的房,邹x对象邹x桥在了解楼盘的具体情况之后,又找了另一个中介买的房”。3.刘x通过律师调取邹x的户籍信息后,办案人员询问刘x,刘x明确表示调取的信息要用于法院诉讼,根据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三年之内刘x所调取的相关户籍信息可用于起诉。4.刘x将邹x户籍的复印件交给房屋中介公司赵x,也是为了证明邹x与其丈夫是同一家,以此讨要回佣金的问题,所以不存在于故意泄露他人隐私。5.经询问赵x,赵x拿到邹x的户籍信息复印件后,也未进行传播泄露。赵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提到: ...刘x将邹x的户籍信息复印件给了我,并表示不允许我拍照或外传....刘x力表示让我拍照,我没有拍给刘x力....邹x桥自已来售楼处找到我,之后就一把将户籍信息复印件夺走。”6.律师管x芳在整个调取过程中相关调取户籍行为属于合法执业行为,律师受刘x委托调取的被查询人户籍信息过程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刘x表示不要律师帮助后,律师将调取的户籍信息交付给刘x也属于提供合法法律服务。
综上,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申请人被侵犯隐私一案,没有违法事实发生,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护法律公正,维持处罚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第三人:本人依法调取邹x个人信息,并且已经用于诉讼,并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报案称:“2021年6月21日17时许,福山区xx公寓售楼处的人跟我说,有一个名叫刘x的中介到xx公园售楼贝壳代理那里到处散播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当时不知道怎么回事,今天就报警了。”。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对申请人和赵x进行调查,2021年7月16日、7月17日、8月13日,分别对刘x、管x芳进行调查了解。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受案回执》,载明“你(单位)于2020年6月22日报称的邹x被侵犯隐私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烟公x(xx)受案字〔2021〕10962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烟公x(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载明“因邹x被侵犯隐私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办案人员“陈x举、郝x涛”签字确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处办案人员对申请人《报案笔录》载明“问:你之前认识刘x吗?答:我认识。问:你们是怎么认识的?答:我跟刘x的姐夫是朋友。问:他是怎么拿到你的身份信息的?答:事情发生后,我去派出所户籍大厅的民警,民警说是刘x带着律师到派出所调取的我的信息。问:刘x为什么要这么做?答:因为在今年的5月份,刘x通过他姐夫了解到我要买房子,就主动联系我说要带我看房子,说会把佣金给我,后来他带我看完房子之后,出门之后,他就说佣金不给我了,我就不想通过他买房子了,我老公通过别的中介买的房子,他气不过,才这么做的。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当时刘x把我的身份信息调取拿走之后,他把身份信息复印件送到了xx公园售楼处了,现在原件还在刘x那。”。
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对赵x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把事情的经过详细说一下?答:2021年4月底5月初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公司合作的经纪人之一刘x力带了叫邹xx客户购买了xx公园的一套房子。2021年5月底6月初的时候,刘x找到我说这个邹xx(邹xx的妻子邹x)的客户他之前带访过。刘x表示邹xx邹x二人属于跳单行为。然后,刘x说要起诉对方。因为如果邹xx邹x二人属于家人关系的话,这一单的提成就会是刘x的,所以2021年6月21日,刘x打电话向我表示他那里有可以证明邹xx邹x二人是一家人的证据,要我去看一下。我们在xx公园售楼处门口碰面。然后刘x将邹xx邹x二人的户籍信息复印件给我看。因为我需要向刘x力证明邹xx邹x二人是一家人,所以刘x就将邹xx邹x二人的户籍信息复印件给了我,并表示不允许我外传或拍照,只能给刘x力看。这之后我就将这个事儿电话告知刘x力,刘x力表示让我拍照,我没有给刘x力拍。刘x力就表示过一会他和邹xx一起来看。大概过了十分钟,邹xx自己来到售楼处找到我,说要看一眼户籍信息复印件,之后就一把将户籍信息复印件夺走。问:刘x为什么要将邹xx邹x二人的户籍信息复印件信息提供给你?答:因为如果邹xx邹x二人属于家人关系的话,这一单的提成就会是刘x的。问:邹xx邹x二人的户籍信息复印件信息是证明邹xx邹x二人是家人关系的必要证据吗?答:不是,只要证明邹xx邹x二人是家人关系就行。问:当时刘x给你的身份信息是原件还是复印件?答:是复印件。”。
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对刘x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详细说一遍。答:我和邹x、邹xx之前就认识,他住在我姐家楼上,他夫妻俩知道我是卖房的,就说想通过我买套房。近三年里我一直带邹x邹xx夫妻二人看房。2021年5月份,我带邹x去xx公园看房,邹x对象邹xx在了解楼盘的具体情况后,又找了另一个姓刘的中介于2021年6月份买的房。我认为邹x邹xx夫妇二人跳单,我就准备去福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对方。于是我通过律师途径就来xx派出所户籍大厅调取了邹x邹xx夫妇的户籍信息(仅限用于公诉)。后我因为需要调取邹x邹xx夫妇的楼房成交信息用于起诉对方,我就将仅限用于公诉的邹x邹xx夫妇的户籍信息的复印件提供给了xx公园链家驻场赵x了。赵x和我说需要把我提供的户籍信息给她的领导看看,我和赵x说我父亲在毓璜顶做颈动脉手术,需要住院,等过几天我父亲好了我再来谈这个事儿。这之后姓刘的中介就将我给赵x户籍信息的事儿告诉了邹x邹x桥夫妇,邹x桥就将我调取的户籍信息复印件从赵x那里抢走了。问:你当时为什么要将仅限于公诉的户籍信息提供给xx公园的链家驻场赵x?答:因为我为了起诉需要了解邹x邹xx夫妇的楼房成交信息。问:你是否还将调取了邹x邹xx夫妇的户籍信息给过其他人?答:我没有。问:你给我讲一下当时你去调取户籍信息的详细经过?答: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因为邹xx夫妻跳单,我要起诉邹xx夫妻,我就在福山区xx找了一个律师,让律师给我调取的。”。
2021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对管xx的《询问笔录》载明“问:刘x有没有和你说过调取邹x邹xx的户籍信息是用来干什么的?答:刘x委托我调取邹x邹xx的户籍信息时称他与邹x邹xx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有纠纷,邹x邹xx二人存在跳单行为,需要求助我们将属于他的佣金给要回来,因此需要调取邹x邹xx的户籍信息用于诉讼,需要委托我们诉讼。然后我们就到xx派出所调取邹x邹xx的户籍信息了。问:正常调取户籍信息需要刘x到场吗?答:正常调取户籍信息是不需要刘x到场的,因为刘x提供的被调查人的信息只有姓名和出生年月,因此需要刘x现场确认是否为邹x和邹x桥夫妇。问:刘x当时有没有提到需要邹x邹xx夫妇的户籍信息原件用做什么用途?答:刘x说用于起诉。问:当时邹x邹xx的户籍信息调取后原件在谁手里?答:原件调取后交给刘x。”。
又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管x芳系山东xx律师,2021年6月21日,其持山东xx《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到被申请人处,调取了邹x和邹xx的户籍信息,查询信息用途限诉讼立案用。
还查明,山东xx给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法律意见书》载明“一、本所调取户籍行为属于合法执业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二、本所将调取的户籍信息交付委托人的行为,属于交付委托成果的行为,属于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之内,没有违法行为。三、关于委托人刘x将户籍信息用作他用,属于刘x的个人行为,非本所行为,如果有泄漏,也是刘x泄漏,应当是追究刘x的责任,非本所的责任。四、法律规定律师对因委托代理知悉的当事人的信息或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此保密是指委托人之外的人,并不包含委托人在内。”。
最后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报案后未进行受案登记。2021年8月17日作出《受案回执》。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适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报案笔录》、赵x、管xx和刘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与刘x的矛盾产生的根源是购房佣金,刘x委托管x芳到被申请人处调取案涉相关身份信息,其目的是为了诉讼前期做些准备工作。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刘x获取申请人的信息侵犯了申请人的隐私权,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的烟公x(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无不当之处。但是,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2021年6月22日《报案笔录》载明的内容,能够证实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时出具受案回执并及时调查处理。从申请人报案后,被申请人处办案人员虽然分别对案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但其出具的《受案回执》时间与申请人的报案时间明显不一致,被申请人的受案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此本机关予以指正并纠正。虽然,被申请人受案时间违法,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报案后,积极履行职责,被申请人根据调查了解的证据,作出诉争的行政行为应当得到本机关的支持,案涉受案程序不当本机关已指正并纠正,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受案程序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鉴于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刘x存在违法行为,如果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的身份信息被刘x获取后,对申请人隐私等方面造成影响和侵害,申请人可以持相关证据到被申请人处报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报案受案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