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432号
申请人:张x,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马x,局长。
第三人:翟xx,男,汉族,1956年2月26日出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是芝罘区xx停车场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份以前,因为承包我停车场的经营者翟xx在经营期间乱收费并多次打砸停车者的车玻璃等各种纠纷,导致我停车场被顾客频繁投诉。停车办找我多次谈话,为避免投诉,我于2020年7月份安装上了无人值守自动识别车牌的停车设备,结果发现收入款项与翟xx以前与我口头约定的收益严重不符,于是我于2020年7月底就彻底收回停车场自己经营。
回收回来之后,我把之前安装无人值守车牌自动识别设备时翟xx垫付的人民币2000元左右款项直接付了4000元给翟x成,并且他也讲明以后停车场和他没有关系了。让我好好经营。
本以为多给他点钱以后此事就此过去,没想到第二天半夜就接到他的电话,威胁要弄死我全家(有录音为证),此后更是频繁电话骚扰我,后期我就不接他电话了,他又开始打电话给我哥张x,同样也是各种威胁他及他家人的人身安全。
2020年8月份一天上午,翟xx分别给我和我哥打电话,约定去停车场面谈一下,我怕翟xx做出过激举动,便邀请我朋友孙xx一同前往停车场。
在停车场与翟xx谈话过程中,翟xx突然从包里拿出准备好的菜刀向我哥张x头上砍去,被我和孙x文还有宋x品将菜刀夺了下来。张x这时打电话报警,xx派出所出警并让我们一起去派出所做笔录,简单做完笔录后让我们先行回去并让我下午两点再去派出所,等我下午到了派出所之后,一个姓刘的所长跟我说翟xx身体不舒服,已经拨打120急救车了,让我陪同一起去医院,并让我支付120费用与医院费用,被我拒绝了。后来刘所说这事翟xx会没完没了的纠缠,他准备为我们协调一下并让我们签字不追究这次翟xx砍人未遂的责任。翟xx在医院检查身体无事之后回派出所接受教育后自行回家,一周左右翟xx酒后又来到我停车场,躺在停车场入口处,阻止外来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被群众报警,xx派出所出警后打120电话将其拉走,不知如何处理的他。后来刘所被调走,此事就此告一段落。
2021年4月3号,正好是清明节放假,翟xx带着一把斧头,一把绑在木棍上的尖刀来到我停车场,把我停车场的进口、出口的自动识别设备,摄像头,抬车杆,管理亭窗玻璃,门,还有管理亭内的电脑,显示器,自助售货亭的灯箱广告,电源盒等设备物品悉数砸毁。后被围观群众报警,南大街民警出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同时我也到了派出所,并按照民警要求于第二第三天把我停车场被损毁设备的发票及其他一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送给了xx派出所民警。
第二天xx派出所民警通知我牟平看守所因为翟xx血压高**看守所不收,派出所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2021年4月14号,仅仅过了十天,翟x成又到停车场对我刚更换完的新设备进行了打砸,然后xx派出所出警,第二天派出所民警给我打电话说牟平看守所因翟xx身体原因拒收,现已对他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在翟xx被监视居住期间,他疯狂的打我和我哥的电话,没有丝毫悔意,反而不断叫嚣说他进不去监狱,没人能弄的了他,让我等着,他保证弄死我。后来我就拒接他一切电话。
2021年8月19号,我接到xx派出所电话,说我停车场被翟xx损毁的物资的价格鉴定出来了,让我去签字,我到了派出所一看,我两次被损物资鉴定价格竟然只有4890元,但是我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9400元,这其中还没算因翟xx毁坏自助售货亭电源盒而导致自助售货机电脑主板烧毁的费用。并且我两个被毁电脑显示器竟然一个定价只有令人匪夷所思的60元。我当时就和民警说这个字我不能签,价格差异太大。民警对我说你先签了,到时候我给你发个要求重新鉴定的模板你写个重新鉴定的申请。我听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就按照民警说的把字签了然后就开车回单位上班了,结果开车还没走到单位,民警来电话了,说我的条件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我这个时候就有点生气了,和民警争论了几句他看我要求重新鉴定的态度很坚决就说:要不就先写个申请拿给我看看吧。我同意了,并写了一份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于第二天送给他了,结果他说我写的不行,要重新做个材料,然后我也同意了。做完材料就让我回去等他消息。
2021年9月8号我接到王x警官电话让我去签字,我问签什么字,他说芝罘公安分局对我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没有同意,并且和我说让我自己去找物价局,被我拒绝了。之前王警官明确告诉我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利委托机构鉴定,这一点我也向律师核实了。这怎么又说可以个人找机构鉴定?这前后都是他有道理,我也不知他到底哪句话说的是正确的。鉴定书上明确写有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派出所为什么不让我们申请重新鉴定?后来给的价格认定结论是显示屏、摄像头有折损率,给65%,几个月的新设备有什么依据给定为65%?这个鉴定结果到底有没有猫腻?还有翟xx这前后共4次在停车场闹事为什么不被定罪寻衅滋事罪?翟xx为什么数次狂妄地说他进不去,他有人,他的人到底是谁?谁给他这么大的底气威胁我和我家人的人身安全。
2021年9月9号,我收到了xx派出所给我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及9月14号给我的对翟x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是对他进行15日行政拘留,日期为9月14号到9月29号,而就在他被拘留一周以后,我又接到了翟xx打给我的骚扰电话。他还是没被拘留,为此我感到十分困惑不知这是因为什么。
我搜索了百度,然后也找到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并且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写着鉴定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且我还顺便看了一下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与故意毁坏财物的定罪标准。故意毁坏财物定罪标准是够5000元就是刑事案件,而派出所给我出具的物价鉴定通知书上显示的是4890元,就差110元把刑事案件给变成了普通治安案件。并且寻衅滋事定罪标准也有写明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翟xx已经三番五次的对我停车场财物,我及我哥人身安全还有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反复威胁,是不是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了?
本人诉求:一:对我停车场被翟xx损毁财物进行重新物价鉴定。二:申请变更案件性质,故意毁坏财物罪再加寻衅滋事。
恳请领导为我主持公道。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张x停车场设备被损毁案事实清楚
2021年4月3日16时许,在芝罘区xx停车场内,翟xx因劳务纠纷,用斧头打砸停车场进出口两个摄像头、车辆识别装置、停车场内部管理亭的玻璃、两个电脑屏幕,致两个摄像头镜头破碎,两个车辆识别装置屏幕破损、进车口的车辆识别装置断裂倒在地上,两扇玻璃破碎,两个电脑屏幕破损;用手掰弯进出口两个停车杆,致进车口停车杆断裂。
后翟xx不知悔改,醉酒后,因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对张x等人心怀不满,在试图联系张x等人未果后,于2021年4月14日13时50分,在芝罘区xx停车场内,用菜刀打砸停车场进出口两个车辆识别装置和两根停车杆,致进车辆识别装置和停车杆均无法再正常使用。
2021年8月18日,被毁坏的停车场设备等物品经芝罘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890元。
以上事实有翟xx的陈述和申辩,张x和张x的陈述,电子数据,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对张x停车场设备被损毁案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2021年4月3日接到张x报警后,依法对该案受案、立案、制作报案笔录、调查取证,并对犯罪嫌疑人翟xx制作讯问笔录。因犯罪嫌疑人翟xx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4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翟xx进行刑事拘留。后于2021年4月5日,因翟xx患有三级高血压,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看守所不予收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翟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收取保证金贰仟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告知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2021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再次接到张x报警,因犯罪嫌疑人翟xx在取保候审期间,试图干扰证人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1年4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翟xx解除取保候审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再次对犯罪嫌疑人翟xx刑事拘留。因犯罪嫌疑人翟xx患有严重疾病,牟平区看守所不予收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之规定,于2021年4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翟xx在其现住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xx街住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021年8月18日,经委托芝罘区价格认定中心对芝罘区xx停车场被毁坏的相关停车场设备进行损失价格认定,该停车场被毁坏相关设备的损失价格为4890元人民币,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申请人张x后,张x称对鉴定结果不认可,故被申请人告知其提出不认可的依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人张x于8月25日到所制作要求重新鉴定的笔录,其提出的原因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重新鉴定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予重新鉴定,并将不予重新鉴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张x。
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因本案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案撤销案件,并于2021年9月14日对违法嫌疑人翟xx转为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因翟xx患有心机梗死,且患有高血压,符合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条件,芝罘区拘留所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拘留人翟xx予以停止执行拘留处理。被申请人对翟x成故意毁坏财物案全程依法依规,符合法律规定。
三、对张x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说明
(一)申请人张x要求被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案中,被申请人全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办理,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罚适当。
(二)申请人张x要求对停车场相关设施进行重新物价鉴定
申请人张x提出申请重新进行价格鉴定,被申请人告知张x提出合理的依据,其称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认为价格太低,低于其实际更换维修所花费的9400 余元,故不认可该鉴定结果,其依据法条为《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张x提出的依据并不符合该规定的法定重新鉴定情形。且经落实,《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为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未涉及重新鉴定的相关内容。《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为重新鉴定的相关内容,其规定内容未包含被害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不认可的情形。
关于鉴定结果,被申请人落实了物价局相关人员,物价局称系使用市场法、成本法对停车场损毁物品进行价格鉴定,鉴定过程依法依规。
申请人张x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因此下达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张x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派出所不让我们申请重新鉴定”不属实;张x在《申请书》中提到显示屏、摄像头的折损率为65%,系基准日2021年4月3日的设备折损率,基准日2021年4月14日的设备折损率为98%,均在已送达给申请张x的烟公芝价认定[2021]1xx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有所体现;张x在《申请书》中提到电脑显示屏认定价格为60元的情况,物价局方称因该电脑显示屏系老款19寸显示器,现无在售同款显示器,经市场询价对其价格进行认定,于基准日2021年4月3日的认定价格为60元人民币,全程保有相关调查记录。
(三)申请人张x申请变更案件性质,要求更改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再加寻衅滋事罪
本案中,行为人翟xx的行为从主观动机方面,未具备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主体的“随意性”,双方之前因芝罘区xx停车场存有经济纠纷,翟xx的行为系对财物所有人张x的打击报复等针对性心理,其主观上事出有因,不具备不特定性,因此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条件;犯罪客体方面,行为人翟xx的行为未侵犯公共秩序法益,只侵犯了张x的财产权利法益,且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因债务等纠纷,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因此翟xx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条件。
申请人张x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认为翟xx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为其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人翟xx的行为主观及行为上并未存在“任意”,损毁财物两次不构成“多次”,且“就差110元”就达到故意损毁财物罪的定罪标准也不能作为定罪的理由。
因此,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翟xx的行为系故意毁坏财物。
第三人: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日16时19分,第三人向被申请人xx派出所报警称:翟xx用斧头故意损坏芝罘区振华商厦北6门对面,爱聚烧烤门前停车场摄像头、停车杆等财物,被损坏财物大约价值两万余元。接报后,被申请人xx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此案,并开展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1年4月3日16时许,在芝罘区xx停车场内,翟xx因劳务纠纷,用斧头打砸停车场进出口两个摄像头、车辆识别装置、停车场内部管理亭的玻璃、两个电脑屏幕,致两个摄像头镜头破碎,两个车辆识别装置屏幕破损,进车口的车辆识别装置断裂倒在地上,两扇玻璃破碎,两个电脑屏幕破损;用手掰弯进出口两个停车杆,致进车口停车杆断裂。后2021年4月14日13时许,翟xx醉酒后,因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对张x等人心怀不满,在试图联系张x等人未果后,在芝罘区xx停车场内,用菜刀打砸停车场进出口两个车辆识别装置和两根停车杆,致进车辆识别装置和停车杆均无法再正常使用。2021年8月18日,被毁坏的停车场设备等物品经芝罘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890元……以上事实有翟xx的陈述和申辩,张x和张x的陈述,电子数据,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综上,翟xx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翟xx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5月17日9时38分至11时,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讯问笔录》里有“2021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中午的时候喝了点酒,因为张x把我从停车场这个生意里面踢出来了,我越想越气,就拿着一把斧子和路上捡的一把自制长矛就去了芝罘区xx停车场。我先到了进车口的位置,用斧子把设备车牌的摄像头用斧子给砸了,砸了一下就砸坏了,然后又把车辆识别设备的显示屏用斧子砸了一下,砸完了之后就用手把进车口的起落杆给用手掰了一下,把连接处给掰断了。随后我就到了出车口,也是用斧子把摄像头、显示屏砸碎了,都砸了一下,然后将出车口的起落杆用手把连接处给掰断了。砸完了之后我心里还是不平衡,就拿着斧子,去了进车口位置的一个停车场管理亭,用斧子把管理亭的玻璃窗整个都给砸碎了,一脚把管理亭的踹开了,一进门看见一台电脑主机,就用斧子砸了两下……也是2021年四月份的时候,跟第一次也就差个十几天,大概那天下午三点多钟,当时喝酒了我给张x打电话,想跟他好好谈谈,他也不接我电话,我就上火了,从家里拿了一把旧菜刀,去那个停车场了。我到停车场之后,先用菜刀把停车场入口的车牌识别摄像头给砸坏了,然后又把入口的车牌识别摄像头下面的车辆识别设备的显示屏给砸了,砸完之后我顺手把停车场入口的起落杆给掰了,把连接处给掰断了。之后我就往停车场出口的地方走,到出口地方,我也是用菜刀把摄像头和显示屏给砸碎了,砸完后也是顺手掰了一下出口的起落杆,把连接处也断了。我把起落杆掰断了之后,警车就到了……”的陈述。
又查明,2021年4月3日19时30分至20时1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里有“2021年4月3日下午16时许我接到我停车场旁边刻印的人的电话,说我停车场被人给砸了,然后我就到了停车场,看到翟xx拿着一把斧子和一个木棍对着警察,木棍上还绑着一个匕首。后来我看停车场的损失情况,发现进出口两个识别车牌的设备、两个停车杆、两个摄像头,停车场管理亭的玻璃及门坏了,亭内的两个显示屏和主机都坏了……”的陈述。
2021年8月25日9时35分至10时6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里有“2021年8月18日,我接到xx派出所的通知,告知我被损毁的停车场相关设备的鉴定意见结果出来了。我到所后,被告知鉴定意见的价格认定为4890 元。我认为价格不合理,太低了,所以我就想要求重新鉴定”的陈述。
再查明,2021年4月14日14时38分至2021年4月14日15时20分,被申请人对张x的询问笔录里有“2021年4月14日13时17分许,我接到我弟弟张x的电话,说他的停车场被人砸了,他现在有点急事赶不回去。让我过去帮忙看一下。然后我就急忙到了停车场,远远地看到有人拿着一把菜刀在停车场四处晃荡。我急忙打了110,一会警察赶到了现场,把那人带离了停车场。后来我看停车场的损失情况,发现进出口两个识别车牌设备的显示屏和两个停车杆都坏了”的陈述。
还查明,烟芝罘价认定〔2021〕1xx号《芝罘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价格认定事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涉及的停车场设备等物品损失价格……基准日:2021年4月3日、2021年4月14日……价格认定结论:¥4890.00……2021年8月17日”。
2021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x)刑不重鉴通字[2021]33002号《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载明:“张x: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重新鉴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最后查明,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x)撤案字[2021]1004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我局办理的翟x成故意毁坏财物案,因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2021年4月5日,牟平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载明:“翟xx,身份证号:230121xxxxxxxxx239,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4月5日被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牟平区中医医院体检:血压180/113mmHg,复测血压212/124mmHg,属三级高血压(极高危),不适合看守所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暂不予收押。”
2021年9月15日,烟台市烟台山医院《门诊病历》载明:“姓名:翟xx 出生日期: 体格检查: BP223 /112mmhg双肺呼吸音清,心率122次/分,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双期杂音。辅助检查结果:心电图示窦速 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肌钙蛋白T阴性 初步诊断:(I25.10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I25.200)陈旧性心肌梗死(I20.900)心绞痛(110.x00x03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和张x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第三人实施了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因此案不负刑事责任,于2021年9月9日决定撤销此案,后转为治安案件,按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后,认为不符合上述情形,作出的《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派出所不让我们申请重新鉴定”,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第三人的行为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其的行为系对申请人的打击报复等针对性心理,主观上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条件。客观方面,第三人的行为未侵犯公共秩序,只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申请人主张“申请变更案件性质,故意毁坏财物罪再加寻衅滋事”,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因第三人患有心机梗死,且患有高血压,符合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条件,芝罘区拘留所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予以停止执行拘留处理,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