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428号
申请人:姜xx,女,1950年1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
负责人:孙xx,所长。
第三人:邵xx,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
申请人请求:撤销烟公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对于xx派出所处理不合理,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简要案情
2021年8月20日下午18时许,邵xx下班回到烟台市芝罘区xxx号楼下小棚,邵xx看到姜xx在小棚内喂狗,其想到自2015年至今,因姜xx养狗致使小棚内存在跳蚤,邵xx多次被跳蚤咬,并跟姜xx沟通无果,随即邵xx使用小棚内放置的雷达牌杀虫剂,向姜xx家的小棚方向喷洒了雷达杀虫剂,后姜xx发现小棚内养殖的三条狗因不明原因死亡。
二、不予处罚的理由及证据
邵xx称其喷洒雷达杀虫剂,是为了杀灭跳蚤,其并不知道喷洒雷达杀虫剂会导致狗死亡,其主观不是故意药死姜xx的狗。
案发后,我所民警对邵xx和姜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邵xx喷洒了雷达杀虫剂,但是无法证明邵xx有故意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邵xx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2021年9月26日,我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烟公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xx派出所烟公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第三人称:本人三楼右户(x楼-x号)邻居姜xx,十余年来在地下室小棚养犬数只,每日将狗放出小棚,在地下室楼道内排泄大小便,致使公共楼道常年地面污染,滋生跳蚤,气味难闻。考虑邻里和睦,我们一家隐忍多年,期间未与三楼养犬阿姨产生矛盾。
今年8月夏末,本人家中再次爆发跳蚤,本人及家中老人、幼童均被跳蚤叮咬多处,瘙痒难忍,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为清理跳蚤,恢复正常生活,本人在家中及地下室喷洒雷达喷雾杀虫剂,系超市售卖正规杀虫产品,为往年剩余部分,此前几年也使用过。
两日后邻居称狗死亡,并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警察前后三次传唤本人做笔录,本人已向警察如实陈述本次事件详细经过。后附今年跳蚤叮咬本人及孩子的照片。请执法部门明断!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姜xx与第三人邵xx是同单元的邻居,申请人的小棚和第三人的小棚相邻,此前,第三人因申请人在小棚内养狗导致跳蚤问题曾与申请人交涉,申请人表示自己饲养的狗不存在跳蚤问题,未加理会。2021年8月下旬,第三人回家时听到申请人在小棚喂狗,第三人因愤懑用雷达杀虫剂喷洒自己小棚和申请人小棚过道,次日,申请人喂狗时发现小棚内饲养的三条狗死亡,申请人随即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后依法受案并调查取证,作出烟公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载明“因xxxx号楼小棚狗死案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9月6日9时20分至2021年9月6日9时42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载明“我住在xx区xx路,我在楼下的小棚养了三只狗,我每天去小棚照顾狗。我一个姓肖的邻居跟我说过她家里有跳蚤,我跟她解释过,我家的狗没有跳蚤。因为有跳蚤,姓肖的邻居在她的小棚喷了杀虫剂,2021年8月21日,我看到那个姓肖的女邻居又在喷杀虫剂,并且还向我家小棚的过道喷药,当天晚上20时我去小棚里面的时候,狗还好好的,到8月22日4时许我去小棚里喂狗时,发现3只狗躺在地上已经死了,三只狗的肚子都鼓起来了,于是我就报警了”。“我怀疑是我那个姓肖的女邻居在我的小棚外喷药把狗毒死了,因为我的狗是养在小棚里面,女邻居在小棚过道里面喷药,导致我的狗被熏着闻着药了,导致我的狗被毒死了”。“当时我去找姓肖的邻居的时候,姓肖的邻居说她是喷的雷达杀虫剂,长罐的那种”。
2021年9月23日18时15分至2021年9月23日18时34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载明“我家住在xx区xx路中,我家在底下一层有一个小棚,我在三楼的邻居是一个老太太,她家的小棚跟我家的小棚挨着,这户的老太太在小棚里面养了三只狗,我是在2015年搬到xx路的家中居住,我搬过来的时候,这户的老太太就在小棚里面养这三只狗,因为养这只狗,弄的小棚里面有跳蚤,因为我在小棚里面放东西,我往家里带东西的时候,有时候就会把跳蚤带回家,最近一阵我和我儿子总是被跳蚤咬,我去跟老太太说这个事情,老太太就说他家狗没有跳蚤,一直不给解决这个事情。2021年8月20日下午18时许,我回家听见老太太在小棚里面喂狗吃饭,我就想起来我被跳蚤咬的难受,我就实在气不过,我想起来在小棚放了一瓶雷达杀虫剂,我就拿着雷达杀虫剂往自己家的小棚喷了杀虫剂,又往老太太小棚方向的过道喷了杀虫剂,喷完之后我就上楼了。“我喷的是雷达杀虫剂,长筒形的,杀虫气雾剂,一按喷雾那种的,用于驱杀蚊子、苍蝇、蟑螂蚂蚁等虫子的”。“最近我和我儿子都被跳蚤咬了,还咬的挺厉害的,我就想喷杀虫剂杀跳蚤,我往老太太的小棚的过道喷杀虫剂,其实就是想告诉老太太,小棚里面有跳蚤”。“我没有想把老太太养的三只狗给毒死,我就是想喷点杀虫剂杀跳蚤,我被跳蚤咬的实在受不了了。我之前也在小棚里面喷过,但是8月20日那天朝老太太小棚过道喷药,是因为我实在气不过了”。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是否适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第三人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第三人在申请人饲养的狗死亡前曾向申请人小棚过道喷洒雷达杀虫剂,但现有证据即不能证明第三人有伤害申请人饲养的狗的故意,亦不能证明第三人向申请人小棚过道喷洒杀虫剂的行为和申请人饲养狗的死亡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综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以“xx派出所处理不合理”为由,主张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缺乏证据及法律法规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行终止决字[2021]1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