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419号
申请人:纪xx,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xx局
法定代表人:黄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xx公复[2021]2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烟xx公复[2021]2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xx号享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芝罘区政府于1991 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另查,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房屋突遭强拆,房间内物品毁损殆尽!损失惨重!
为了查明强拆责任主体,申请人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了附件所示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xx公复[2021]8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烟政复决字[2021]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重做。后被申请人作出了烟xx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烟政复决字[2021]1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再次撤销重做。被申请人遂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烟xx公复[2021]2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该告知书仍错误!理由如下:
1、申请人第二项要求内容系“申请人房屋的勘测定界图”,并非“华新居委会范围内的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答非所问;
2、申请人第三项“征地调查确认表”一节,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被申请人推给街道办于法无据;
3、申请人第6和7项信息公开申请一节,山东省政府就同一事项答复内容系鲁政土字[2009]398号征地批复,并非被申请人公开的鲁政土字[2005]1462号征地批复,被申请人答复错误!据此答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错误!
4、其他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均认定事实不清!
5、其他违法行为要求复议机关全面审查、不得遗漏!
综上,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做的案涉被诉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令其重新答复,请与支持!
被申请人称: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烟政复决字[2021]180号),被申请人按照决定书要求,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烟xx公复[2021]205号),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纪xx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市政府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根据烟政复办答字[2021]419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指认的房屋所在位置提供相应土地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没有答非所问。
2021年8月4日收到《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烟政复决字[2021]180号)后,在申请人纪xx不满意先前烟台市xx局对其房屋位置所涉信息公开内容的前提下,因纪xx申请信息公开的房屋已拆除,无法通过其提供的房屋位置照片确认所在的勘测定界图,为再次确定纪xx信息公开申请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xx号房屋”所在具体位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纪xx约定在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到烟台市xx局第二会议室指认“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xx号房屋”的具体位置,由纪xx本人在被申请人通过卫星影像图进行现场指认并签字确认后,被申请人会同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确认其指认房屋位置所在土地属于烟台市2005年第五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世回尧街道华新居委会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内容将申请人纪xx信息公开申请的房屋所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世回尧街道华新居委会勘测定界图)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烟xx公复[2021]205号)形式提供给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勘测定界图就是依据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
申请人此次行政复议所提出的“申请人房屋的勘测定界图”,与其原申请内容不一致,并非被申请人答非所问。
二、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房屋“征地调查确认表”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
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房屋“征地调查确认表”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理由如下:
1、根据纪xx本人指认位置,其所指房屋位于《关于烟台市2005年第五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5]1462号)土地征收范围内,该批次用地中烟台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的情况说明》,提出对本批次涉及的建筑物补偿按烟台市拆迁办法规定补偿。根据《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01年3月13日)规定:各县(市)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芝罘区涉及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实际工作中,区住建局委托宗地所属街道办进行实施,房屋调查确认工作由街道办负责。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 号)进一步对涉及居民住宅等成片拆迁的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应当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
以上文件虽然在征地批复之后出台,但集体土地上涉及成片拆迁的居民住宅等的确认、补偿工作一直按上述要求操作。该批次用地在征地批复后,后续进行的征迁补偿工作,应由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征收房屋的调查确认补偿等工作。
综上,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烟xx公复[2021]2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告知了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具体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申请“征地调查确认表”信息,符合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三、申请人第6和7项信息公开申请一节,被申请人根据纪xx本人指认的位置提供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
结合行政复议第一条答复内容,经纪xx本人2021年8月26日在烟台市xx局第二会议室现场指认的房屋位置图,被申请人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烟台市xx局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和烟台市xx局档案科学化管理系统对其房屋所在土地征收批文进行查询,均无相关信息,后通过查阅已有组卷资料,被申请人确认其指认房屋位置所在土地属2005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鲁政土字[2005]1462号土地征收批文范围内,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烟xx公复[2021]205号)中告知了其指认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类别”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纪x庆本人指认的位置提供了其要求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符合事实。
四、其他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问题。
纪xx申请的芝罘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xx号房屋所占土地的征地红线图的信息,在“烟台市智慧规划平台”业务审批系统中未检索到该地块规划审批材料,该信息不存在。经纪xx本人2021年8月26日在烟台市xx局第二会议室现场指认的房屋位置图,通过查询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烟台市xx局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和烟台市xx局档案科学化管理系统后,均无相关信息,后查阅已有用地组卷报批资料,被申请人确认其指认房屋具体位置所涉及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不存在。因此不存在政府信息认定事实不清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针对申请范围和事项逐项进行了告知,全部回应了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烟台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人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xx号(以下简称该房屋)享有宅基地并依法建房,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现因该房屋于2019年底被强拆,为了核实该房屋所在地块是否涉及土地征收,特申请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请提供加盖公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附件材料):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地调查确认表、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土地类别。”。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被申请人需要调查研究,不能在5月12日前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烟xx公复[2021]100号《烟台市xx局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延期至6月9日前作出答复。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烟xx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您申请的信息描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xx号的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地调查表、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土地类别等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经与您电话沟通,现向您提供您指认房屋所在信息和居委会确认的房屋所在信息。一、本人指认房屋相关信息。1、经查,您指认的房屋‘勘测定界图、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以南、机场路以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本机关将以附件的形式为您提供,现予告知。您指认房屋‘土地类别’政府信息,属烟台市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鲁政土字[2009]398号,现予告知。如与之前答复不一致,请以本次答复为准。2、您申请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核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3、您申请的‘征地调查确认表’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现予告知。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请咨询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拆迁部门。二、居委会确认房屋相关信息。1、经查,经居委会确认的房屋‘勘测定界图、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以南、机场路以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本机关将以附件的形式为您提供,现予告知。经居委会确认的土地‘土地类别’政府信息,属烟台市2005年第五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鲁政土字[2005]1462号。如与之前答复不一致,请以本次答复为准。2、您申请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核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3、您申请的‘征地调查确认表’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现予告知。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请咨询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拆迁部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1年7月30日,本机关以被申请人作出的烟xx公复作出[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烟政复决字[2021]1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烟xx公复[2021]205号《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1、您要求获取的‘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征地红线图’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告知。2、您要求获取的‘勘测定界图’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本机关将以附件形式为您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予告知。3、您要求获取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告知。4、您要求获取的‘征地调查确认表’信息,因您申请的是房屋相关信息,房屋清点工作由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或者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因此该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非本机关公开范围,建议您咨询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601529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告知。5、您要求获取的‘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本机关将以附件形式为您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予告知。6、您要求获取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内容,本机关将以附件形式为您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予告知。7、您要求获取的‘土地类别’信息,依据2005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烟台市2005年第五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5]1462号),已征为国有……”。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纪xx指认房屋现场情况的说明》,载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左右,纪xx本人及其陪同人员按照约定时间到达被申请人第二会议室。被申请人耕地保护监督科石x、国土用途管制科苗x、政策法规科王x、办公室常x月和芝罘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呼x参与指认。纪xx本人现场指认了其申请信息公开的房屋所在位置,并在影像图上签字确认。根据指认位置,被申请人准备现场制作指认笔录,但纪xx不同意,纪xx称:‘我不和你们签任何协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其不是协议,纪xx本人当时对此不予理睬,因而没有制作指认笔录。在与纪x庆沟通和指认过程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用手机拍摄了现场情况,拍摄的视频能客观真实反映当时现场指认情况,能够确定纪x庆现场指认其申请信息公开的房屋所在位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根据手机视频录了相关光盘,作为本次行政复议的证据提供”。
《世回尧街道华新居委会卫星影像图》(局部),申请人指认了其申请信息公开的房屋所在位置。
又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烟台市xx局关于纪xx信息公开的检索情况说明》,载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约请申请人纪xx2021年8月26日在烟台市xx局第二会议室指认‘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xx房屋’的具体位置,纪xx本人通过卫星影像图进行现场指认并签字确认。随后被申请人利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烟台市xx局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烟台市xx局档案科学化管理系统和‘烟台市智慧规划平台’业务审批系统对申请人纪xx要求的信息公开内容逐条开展检索。经检索后,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烟台市xx局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烟台市xx局档案科学化管理系统和‘烟台市智慧规划平台’业务审批系统均无该批次相应的信息公开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纪xx本着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通过查询该批次的纸质用地报批卷宗,将勘测定界图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存在的纸质卷提供该给申请人纪xx,对于不存在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征地红线图已告知申请人不存在,以上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纪xx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的检索说明,均为事实”。
再查明,[2021]第239-2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纪xx申请征地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您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信息,涉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09]398号),该政府信息已在烟台市xx局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建议您登陆查询,网址链接:……”。
还查明,鲁政土字[2005]1462号《关于烟台市2005年第五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案涉土地已征为国有土地。
最后查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交的《阅卷和听证申请书》载明:“现申请查阅、复制烟台市xx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并申请对本案进行听证,请予处理并书面答复我”。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烟xx公复[2021]2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适当。
根据申请人提交给被申请人《烟台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的内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主要为: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上曲家南街xx号房屋所占土地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地调查表、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土地类别。
关于“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方面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检索证明材料及《烟台市xx局关于纪xx信息公开的检索情况说明》能够证实,被申请人针对上述信息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烟台市xx局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烟台市xx局档案科学化管理系统和‘烟台市智慧规划平台’业务审批系统进行了检索,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上述两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勘测定界图”、“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方面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上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以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
关于“征地调查确认表”方面的问题。案涉房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关于“征地调查确认表”是涉及的相关信息,主要是房屋相关信息及附属设施等方面信息,因为该信息不存在,也不属于申请人公开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申请人咨询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办事处并告知咨询电话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土地类别”信息方面。根据鲁政土字[2005]1462号《关于烟台市2005年第五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案涉土地已征为国有。被申请人作出诉争的行政行为告知申请人案涉土地为国有,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烟xx公复[2021]2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之处,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世回尧街道华新居委会卫星影像图》(局部)能够证实,案涉房屋在该卫星影像图范围之内,被申请人已经组织申请人进行指认,根据申请人指认并确认的位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勘测定界图”事实清楚,申请人以申请人第二项要求内容系“申请人房屋的勘测定界图”,并非“华新居委会范围内的勘测定界图”要求撤销诉争的行政行为,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调查确认表”的信息,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咨询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办事处并告知咨询电话并无不当,申请人以申请人第三项“征地调查确认表”一节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为由撤销诉争的行政行为,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信息,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关于案涉土地的“征地批文”,申请人曾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21]第239-2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纪xx申请征地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告知申请人如何获取该信息,该政府信息已在烟台市xx局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主动公开,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查询相关信息,其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经告知的情况下,申请人再次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公开的做法不应当得到提倡。关于鲁政土字[2005]1462号《关于烟台市2005年第五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也能够证实案涉土地已征为国有,被申请人告知案涉土地征为国有并无不当。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被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信息公开机关,其各自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两个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申请人以申请人第6和7项信息公开申请一节,山东省政府就同一事项答复内容系鲁政土字[2009]398号征地批复,并非被申请人公开的鲁政土字[2005]1462号《关于烟台市2005年第五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为由撤销诉争的行政行为,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均认定事实不清,因缺乏证据和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交的《阅卷和听证申请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经审查,该案事实较清,不需要进行听证审理,故不召开听证会。另外,按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机关进行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xx公复[2021]2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