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xxx号
申请人:张xx,女,1972年1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xx局
法定代表人:姜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xx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7月9日作出的《关于张xx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责令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我在2013年申请创业补贴的时候,有一次性创业补贴、场所租赁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当时还有5万-10万的贴息贷款。而在2021年7月9日给我答复是只给我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房屋租赁补贴,别的补贴都没有,社保补贴在2021年未缴纳,当时我在2013年到xx局找的时候彭主任说我未缴纳我说我补上,彭主任告诉我不行,其实社保在2019年以前是可以补缴的,是市xx局耽误了我,别的补贴也没有,我在2013年找的时候告诉只给一次性创业补贴,如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创业补贴也不会给我的,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是烟台市xx局耽误了我这么多年也耽误了退休。要求帮我办理退休,希望把该补偿的补偿给我。还有当时我在2013年申请创业补贴的时候市xx局告诉我查不到我个体工商户的任何信息,而在2020年我想申请xx时,马上查到我是个体工商户,到底是什么原因?最后希望政府把好的政策让老百姓享受到,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意见!谢谢!
被申请人称:一、张xx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
张xx,女,身份证号码370611xxxxxxxxx741,原工作单位国贸大厦,1999年失业,2012年1月4日注册成立烟台市芝罘区xx水饺店(个体工商户),2012年3月28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013年1月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烟发〔2009〕9号)、《烟台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社〔2011〕49号)、《烟台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烟财社〔2009〕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张xx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因其注册执照在前,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在后,不符合发放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相关规定;因其2012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发放社会保险补贴规定;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因个人原因当时未领取。
二、我局相关解决意见
2021年4月,接到烟台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复到市上访信访事项的督办函》(烟信访领导小组办(访)字函〔2021〕379号)要求解决张xx反映的2013年申请零就业家庭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至今未落实的问题后,我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认定原处理意见符合当时政策规定,但考虑到张xx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夫妻双方都是失业人员,孩子在校读书,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化解矛盾、保持稳定的原则,从鼓励创业支持就业的角度,经研究,作出了《关于张xx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给予张xx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1万元。因其在2012年1月至2019年1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社保补贴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但其注册的水饺店没有招用人员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不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条件。
因张xx拒不配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未发放到本人。
综上,我局作出的《关于张xx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政策正确,并且有利于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xx,1999年失业,2021年1月4日注册成立烟台市芝罘区xx水饺店(个人经营),2012年3月28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013年1月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上述补贴未经审核通过并发放。后申请人就补贴申领问题进行信访,2021年4月16日,烟台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人信访问题转被申请人办理,转办申请人反映问题载明“(张xx)反映2013年申请零就业家庭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至今未落实,请求帮助解决”。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上述转办事项作出《关于张xx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载明“张xx同志:您反映2013年申请零就业家庭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至今未发放问题,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 张xx,女,身份证号码:370611xxxxxxxxx741,原工作单位国贸大厦,1999年失业,2012年1月4日注册成立烟台市芝罘区xx水饺店(个体工商户),2012年3月28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013年1月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当时因您注册执照在前,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在后,未发放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因您2012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您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因个人原因当时未领取。二、处理意见 经审核您的基本情况和原始资料,结合《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烟发〔2009〕9号)、《烟台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社〔2011〕49号)、《烟台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烟财社〔2009〕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原市就业办和芝罘区就业办的处理意见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但考虑到您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夫妻双方都是失业人员,孩子在校读书,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鼓励创业支持就业的角度,经研究,给予您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10000元,因您在2012年1月至2019年1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社保补贴条件,不能给予社保补贴”。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第七条规定“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应当与本机关对该诉求负有办理责任的部门进行会商,确定处理途径和程序。有权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制作包含以下内容的告知书,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告知信访人:(一)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二)查询或者联系方式;(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除告知以上内容外,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其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受理的时间和告知的形式、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做出行政处理,并告知信访人救济途径和期限,送达信访人”。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又查明,《烟台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烟财社〔2009〕15号)规定“......二、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烟台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等......三、创业场所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进入劳动保障部门、街道(镇)开发的创业场所或者自己租赁的创业场所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不超过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贴数额。四、创业场所补贴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人员进入街道(镇)开发的创业场所、以及自己租赁场所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的,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补贴时,申请人员须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租赁场所合同(协议)书、租金单据(证明)等,并按规定填写《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2、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劳动就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须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核,重点查看申请人的缴纳税费单据、以及业务往来账目、财物账册等能说明其正常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审核机构在申请人《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将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组织核实。其中市区范围内的申请人系市属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的,上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由市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其他人员的创业租赁补贴,由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补贴......”
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无申请人配偶的失业信息及租赁场所合同(协议)书、租金单据(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再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查明,本机关于2021年8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烟政复受字〔2021〕xxx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同日,本机关作出烟政复答字〔2021〕xxx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够证实被申请人《答复意见》所称“(申请人)夫妻双方都是失业人员......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事实,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被申请人作出“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等处理结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本案,同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烟政复答字〔2021〕xxx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8月25日提交答复及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对诉争行政行为充分举证,被申请人的举证无法证实相关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收到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材料,于2021年7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信访部门对申请人的诉求转办材料后,应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后按照依申请启动的法定程序予以办理。现有证据不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办理作出的《答复意见》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及期限。申请人复议中所称“要求帮我办理退休”的诉求,因申请人年龄尚未达到退休条件,暂时无法办理,申请人应在达到退休年龄规定后依照法定途径予以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7月9日作出的《关于张xx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
责令被申请人于二十日内重新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