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2021-12-28 16:46:22 •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424号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战x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1xx号。

申请人称:2021年5月,因我家没同意拆迁,东北关居委相关人员将本人在自家门口的摊位封堵,由于居委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出具任何行政手续,且仅针对我一个摊位,本人不认可其封堵行为。封堵行为,不属于依法行政,并严重影响本人一家生计,本人开始上访,从xx区清洋街道信访到xx区信访局到烟台市信访局,再到山东省信访局,但一直没有解决问题,本人摊位一直被封。按照2018年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中“①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但我的困难却一直没解决,由于解决不了,本人于9月1日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在北京信访期间(2天),本人正常排队、文明信访,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
9月3号,在我住宿的北京世纪黄山酒店门口,清洋街道工作人员孙x斐、盛x斌以及多名不明身份人员,违反本人意志,强行将我绑上商务车带走,且在行驶途中,明知我是一名尿毒症患者,肾移植17年,还将我多次殴打,身体多处受伤,将我们绑架回来直接带到xx路派出所,我申请伤情鉴定,这是作为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派出所所长陈x举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扯皮,不予伤情鉴定,让我去北京报警,在北京申请伤情鉴定。并以非法上访,寻衅滋事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9月22日,我和我的女儿去北京报警,陈x举带领数十名警察又以寻衅滋事将我和我的女儿从烟台到北京的火车车厢里强行绑走,将我强行绑走时对我身体进行了攻击,使我身体多处受伤,右侧第七肋骨骨折。把我女儿带回派出所,逼迫我女儿写保证书,不让我们去上访,并说如果我们再去上访,就要想尽一切办法把我们送进监狱。
2018年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中,明确“②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③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而xx分局、xx派出所在未经公开听证、未经过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研究同意,直接认定我本人违法上访并行政拘留我。xx分局对我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违反了中央政法委的上述规定,请求依法撤销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 101xx号决定书。按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xx派出所及清洋街道相关人员,将我从北京绑回来及在xx派出所期间,滥用强制措施、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漠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行伤情鉴定等)严重违反了中央政法委的规定。请求按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的 “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 10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央要求及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1xx号;恢复本人名誉,公开道歉。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行为人刘x平所述摊位为其于2018 年在东北关疏导点自行违规搭建,属于违建,并不属于其个人所有。         

二、2021年5月,东北关居委会工作人员并未封堵刘x平的摊位,封堵的是东北关疏导点最靠南的两个出入口,当时安徽和辽宁疫情严重,该行为是系加强防疫工作需要,且当时封堵方案经过了工作人员集体讨论。

三、在违法行为人刘x平向街道信访办、区信访局反应相关情况后,区信访局副局长对其进行答复,因其家庭困难,允许其在此处经营维持生计,但因疫情工作持续进行,目前还未解除封闭,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刘x平于2021年6月8日前往济南越级上访,被xx区公安分局xx路派出所训诫,民警已告知其越级上访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刘x平拒绝签字。并于2021年9月1日至3日前往北京越级上访,期间清洋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其劝导、宣讲相关政策,让其回去按照规定流程解决问题,违法行为人刘x平不听劝阻,分别于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部门登记上访,期间还扬言要到天安门下跪,要去国务院。

四、9月22日,因刘xx涉嫌寻衅滋事,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执法过程中刘xx在旁阻挠民警执行公务,民警并未对刘xx的身体进行攻击,而是采取妥当的方式将其拦住,并将刘xx依法带回,刘xx自行跟随离开。
公安机关查明,2021 年6月8日,违法嫌疑人刘xx去济南越级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诚。2021年9月1日至3日期间,刘xx以村委将其摊位围挡,影响其经营为由,到北京非法越级上访。清洋街道工作人员孙x斐、王x卫、盛x斌得知后遂对刘x平的非访行为进行劝阻,并告知刘x平应当遵守的有关信访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其行为属于非法上访,但刘x平不听劝阻,分别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因手续不完整被劝阻)处恶意登记上访信息,并扬言继续非访,其行为扰乱了信访秩序。经调查,违法嫌疑人刘x平的摊位为违建板房,将其摊位围挡是村委为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以上事实有刘x平的陈述和申辩,孙xx、王xx、盛xx的证人证言,李xx、邱x的工作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于违法行为人刘x明知越级上访是违法行为,且xx区信访局已对其诉求做出答复及解决方式,其仍前往济南、北京等地越级上访的行为,我局认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刘xx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建议烟台市人民政府维持处罚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xx路派出所接孙x斐报警称:辖区居民刘xx、刘x非法越级到济南、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压以达到非法目的。接报后,被申请人xx路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经查证,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之后,于2021年9月4日作出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6月8日,违法嫌疑人刘x平因去济南越级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2021年9月1日至3日期间,刘x平以村委将其摊位围挡,影响其经营为由,到北京非法越级上访。清洋街道工作人员孙xx、王xx、盛xx得知后遂对刘xx的非访行为进行劝阻,并告知刘xx应当遵守的有关信访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其行为属于非法上访,但刘x平不听劝阻,分别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因手续不完整被劝阻)处恶意登记上访信息,并扬言继续非访,其行为扰乱了信访秩序。经调查,违法嫌疑人刘x平的摊位为违建板房,将其摊位围挡是村委为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孙xx、王xx、盛xx的证人证言,李xx、邱x的工作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刘xx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9月3日23时25分至2021年9月4日0时5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有“3年前,东北关居委会建个市场,我在市场西南角盖了一间板房,面积有10平方米左右,我和女儿刘x在板房里面卖炒货、杂粮等。2021年5月18日,东北关市场的管理人员辛x安和韩x龙,还有一个姓于的,带着二十来个人到我的摊位,将我板房门窗及门前的通道

封死了,我不让他们封,韩x龙和“小敏子”两个人用钢管顶着我的后腰,将我托起来,后他们一松手,我就摔倒在地,我女婿张x杰报警了,我先被送到xx区人民医院,后又上了毓璜顶医院,住院7天,花3万3千元左右。从2021年5月19日开始,我女儿就到清洋街道信访办、区信访局、纪委及市信访局等部门上访,向他们反映我的事,希望政府帮我们解决。我女儿说,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把她叫到区信访局,区信访局的副局长和清洋街道办事处的李x波和她谈的,说被封的门窗、通道都可以拆了,让我可以正常经营。但是直到今天我家的摊位还是被封堵,一直没有解决。今年6月,我和刘x到市信访局和市纪委,互相推,我一气之下就和刘x去省信访局、省纪委上访了,仍旧反映上述问题。从省里回来后,清洋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孙x斐给我们答复了说给解决。第二天,清洋信访的一个女的叫我和刘x去,给我说一通信访的事,我说上访犯法吗?她说不犯法要按程序走,给解决问题。我就回家等,期间有个人来拆封门那些东西,结果被韩x龙和“小敏子”赶走了。等到两个月的时候,清洋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叫我和女儿刘x一起去开个听证会,说是因为疫情,封闭我板房的出入口,说我家的摊位不在市场范围内,就应该封,被打一事,他们没有责任,让我们到派出所解决。因为我们反映的问题没有解决,8月疫情已过,我和刘x便于8月31日上了北京,去上访。9月1日,我和刘x到了中纪委上访,清洋的两个工作人员和区里两个工作人员让我别上访,回xx解决问题,我说你们什么时候把封闭市场我板房那些东西拆了,我就回去,

不拆就不回去,我说拿7天的干粮,要连续上访三五次区委书记都不用干了。我和刘x就在中纪委上访登记了。9月2日早上,我和刘x又去国家信访局和中纪委上访登记,在中纪委门口,到我吃药的时间了,中纪委把门的看见我吃药,让我在外吃完药再进,我出去了就没再进去,我和刘x又去国家信访局登记,清洋街道工作人员一直跟的我们让我回来解决问题”的陈述。

又查明,2021年9月3日19时45分至21时25分,被申请人对刘x的询问笔录有“答:今年8月31日下午我和刘xx坐高铁上了北京,当天晚上到了北京,我们住在北京世纪黄山酒店。9月1日上午我和刘x平上了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当时我们不知道中纪委在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有一个信访接待室,我们以为是国家信访局的,我们便在中纪委的接待室上访登记了,我们将我们的上访材料递交上去了,后我们从中纪委的接待室出来时,我们听在场的群众告诉我们:我们去的不是国家信访局,是中纪委的信访接待室。当天,xx区清洋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做我们的工作,叫我们不要去上访,我们告诉他们:没有给我们解决问题,我们就要去上访。于是9月2日上午我和刘x平又上了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这次我们在国家信访局上访登记了,上访材料也递交上去了。我们从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出来后,我和刘x平随着别的上访群众上了公安部,我们想认识认识地方,但是我们没有在公安部上访登记……

”的陈述。

再查明,2021年9月3日20时3分至21时13分,被申请人对孙x斐的询问笔录里有“2021年9月1日上午10点左右,我接到王x卫副书记的电话说刘xx和其女儿刘x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上访,让我和他一起坐飞机过去劝返。当天13时许,我们到了中纪委信访登记处,当时刘xx、刘x在排队等待登记,我们对刘x平、刘x进行功返,告诉刘xx、刘x回xx来解决问题,他们威胁我们要求把围挡拆掉,否则不回xx,声称带了七天干粮,要连续登记上访七天。我们让他们回xx解决,他们坚决不同意,我同事李x霄告诉我们,上午10点多,清洋街道办事处刘x塔书记给刘x平打两次电话,被他直接挂断,根本不听劝。我们告诉刘xx、刘x这样上访是违法的,刘xx、刘x执意要进中纪委登记,怎么劝他们都不听,随后就在中纪委登记了。他们登记后,我和李xx、王xx、盛xx、刘xx,又在国家信访局附近对刘xx、刘x进行劝导,讲政策,讲法律,我们劝他们父女回xx解决问题,他们不回,没办法就在北京友谊医院附近的世纪黄山酒店住下了。第二天也就是9月2日,他们又去中纪委登记,然后去国家信访局上访登记,随后又坐公交车去公安部信访登记,因为手续不完整被劝阻了。9月2日上午我和盛x斌一直跟着刘xx、刘x进行劝导工作,在公安部上访时候,刘x平扬言要到天安门下跪。他们又去了国家自然资源部,声称将来房子拆了就到这里上访。……刘xx、刘x的违建板房摊位不合法,疫情防控期间因防控工作需要,村委将其摊位围挡了一部分,他们认为影响其经营。2021年6月8日,刘xx、刘x就到济南上访,被训诫。……刘xx、刘x的违建板房本身就不合法,我们也去了解了,多次要拆其违建板房,刘xx一直阻挠不配合,这次设置围挡确实是疫情防控需要,也对刘xx作了解释工作,8月份,清洋街道办事处也因为这件事召开了听证会,他对处理意见不认同,我们告诉刘xx、刘x可以到xx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但是不能越级上访。……他们是非法越级上访,因为清洋街道信访办给他们答复意见后,他们没有向xx信访局提出复查,更没有向烟台市信访局提出复核,而是直接越级去北京等多个部门上访。……9月1日,我们在北京遇到刘xx、刘x就告诉他们父女来北京上访是违法的越级上访,刘xx、刘x不听劝阻,执意要去信访局、中纪委登记,最终在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登记并且威胁说要连续登记7天,他们父女就是想利用非法信访登记威胁政府,达到他们的不合理诉求。”的陈述。

还查明,2021年6月8日,被申请人xx路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载明:“被训诫人刘xx……2021年06月18日你与你女儿刘x到济南市省信访局和省纪委上访,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信访条例》第47条规定,现对你予以训诫: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仍不服可再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意见为终结答复意见。……

若你在上访过程中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你依法处

罚;若情节恶劣,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查明,被申请提供的《信访登记信息打印件》载明:编号:2021090244632,信访人姓名:刘xx,登记机构:国家信访局,信访日期:2021年9月2日。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应当按照答复、复查、复核的流程进行信访,不得越级、跨级信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按程序提出。申请人的上访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其在2021年6月8日前往济南越级上访,被被申请人xx路派出所训诫后,去往国家信访局进行越级上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越级上访的目的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压解决个人诉求。申请人已经明知该违法行为的后果,却实施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在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后,按程序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之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申请人主张“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恢复本人名誉,公开道歉”的复议请求,因缺乏证据和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x(xx)行罚决字[2021]10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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