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218号
申请人:曲xx,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马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 1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人格权,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六条,第一千条。第二章,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三条,第一千零四条,以上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被错误拘留期间的损失并要求恢复名誉。
3、申请人认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对本人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申请人有两件事是2年多时间多次上访反映。第一个事是反映家中机械2年多时间在芝罘区只楚办事处只楚村东山,发电厂东,为国家开发荒山,现有土地约100亩左右,为发展农业盖住房及仓库约700平方米,合伙人申xx为霸占我家的财产,申xx签字,只楚办事处和村书记带领若干人非法暴力把我和女儿从家中拖出,强拆了,一天之内倾家荡产,家破人残! 第二个事情是反映申请人女婿高xx与萌兴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代表人孙x是雇佣关系,孙x没有资质,非法、违法、违规承包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工地中还一工多用,所以工地发生意外事故怕追究责任欺下瞒上把责任都推给劳动者高xx身上,负了刑事责任,并且孙x还恶意拖欠高明顺劳动报酬10万多元,多次讨要,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不给。以孙x为首的黑恶势力伙同其他3人冒充派出所工作人员,欺骗威胁,胁迫与本事故无关系的高xx岳父王xx在幸福大街上代签100万协议书(附材料一份)。申请人两年多时间多次向有关部门写信,向区信访、市信访、xx区公安信访、市公安信访要求立案,查清事实,没有得到解决,孙x反而拿着强迫王xx代替签字的100万协议书起诉至烟台市xx区人民法院,法官陈xx不履行法律职责,不公平判案,在申请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不予采纳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反而支持了孙x的虚假诉讼,有失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申请人不服此判决结果,多次信访反映(附判决书一份)。申请人认为上访反映2件事都是按国家《信访条例》规定依法实事求是反映诉求,请领导查清事实,协调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申请人认为是办事处不作为,没做到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的违法、违章建筑至今未拆除。两年多时间各种理由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到现在没有解决。
申请人5月31是去过北京,但是没去过信访局,是走亲戚想看病,也有流浪的想法,因为压力太大,生活生存都困难,夫妻二人身体自理到困难,活的没有尊严,一点人权自由隐私都没有。去年办事处在我家院南边安了两个监控还带拍照的,一天24小时有人监视,身不由己,这次去北京不想再回来,不想连累孩子们,病痛折磨的我生不如死,正在犹豫时被一伙人驾上车,又抢夺手机又要身份证,我都是蒙的状态,事后说是截访的,而后只楚村的人把我接回来。6月1日早上7点多钟,监视的小伙叫我说有领导要见我,我出门看有个警官说领导见我,给解决事,我跟去了派出所让我等一会,不但没见领导反被关押了,下午被当犯人审问,让我说是去北京上访,我说是去走亲戚看病,有个警官说我不说实话,不要脸、装可怜,继续审。我没到信访局去,我不认,最后半夜12点把我送拘留所,拘留5日,差点死在里面。申请人两年多信访是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并没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一个身体自理都困难的残疾人怎能扰乱公共秩序,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43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曲xx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事实清楚。2021年5月31日,曲xx在芝罘区只楚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应依法逐级走访的情况下,还执意为反映家中违建被拆除等问题越级到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后在北京市永定门桥南路西附近被查获,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该事实有申请人曲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民警的工作情况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曲xx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传唤、询问、调查取证、处罚告知,最后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曲xx的处罚得当
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曲xx在芝罘区只楚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应依法逐级走访的情况下,还执意为反映家中违建被拆除等问题越级到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后在北京市永定门桥南路西附近被查获,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曲广娥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曲xx作出的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因此,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对曲广娥作出的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为反映家中违建被拆除等问题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后在北京市永定门桥南路附近被查获。2021年6月1日,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上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在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之后,按程序作出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 1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1年5月31日,曲xx在芝罘区只楚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应依法逐级走访的情况下,还执意为反映家中违建被拆除等问题越级到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后在北京市永定门桥南路西附近被查获,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曲xx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上事实有曲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民警的工作情况、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综上,曲xx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曲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6月1日18时15分至19时2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笔录载明“问:讲一下你这次到国家信访局要反映什么问题?答:我在xx区凤凰台发电厂东侧的山上我和只楚村的申xx合伙承包开发了约100亩左右的荒地,在上面建了约3亩地的葡萄大棚、上下两层的楼房、400多平米的仓库、两件门卫室、六间平房、200多平方米的羊棚,我还在以前只楚村的五间破房上投资了红瓦。2019年3月11日,申xx签字同意后只楚街道办事处将我地上的上下两层楼房和400多平米的仓库拆了,并且在我投资安装的大门上安上了锁,不让我进,我在地里建造的这些东西投资了很多钱,我向办事处要求协调补偿,办事处没有给我补偿,而申xx建的违建都没有拆,所以我从2019年5月17日开始一直到只楚办事处、只楚办事处信访处,2019年7月份去xx区信访局反映问题,2019年10月份去烟台市信访局反映问题,2019年10月份又去了山东省信访厅反映问题,2020年9月7日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2020年12月28日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这次是我第三次准备去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不过我这次还没到那。问:2021年5月20日,芝罘区只楚街道办事处是否向你送达了依法逐级走访告知书和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答:有这件事,他们向我说过依法逐级走访告知书和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的内容,让我不要去区里和市里的信访部门上访,但是当时我着急着去法院,所以我就没签字。问:既然只楚街道办事处已经受理了你反映的信访事项,并告知将在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只楚街道办事处在对你反映的诉求重新调查期间,你为何还要去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答:因为我到只楚街道办事处反映这个问题已经两年了,只楚街道办事处一直没给我解决问题,所以我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我的问题。”。
2021年6月1日9时20分至10时00分,被申请人对宋x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现在从事什么工作?答:我现在在只楚街道办事处楚林居委会工作。问:你详细的讲一下事情经过?答:2021年5月31日7时许,我接到只楚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只楚居委会领导的电话说曲xx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了,让我去把他接回来,5月31日8时许,我和只楚街道办事处楚林居委会一共四个人开车往北京出发,14时28分到无棣收费站时与北京接访人员碰头,然后我们将曲xx接回了烟台,于5月31日18时到达烟台。问:曲xx之前是否到其他信访部门反映过该问题?答:曲xx到只楚街道办事处反映过问题,到xx区信访局反映过问题,到烟台市信访局反映过问题,到xx区人民政府反映过问题,到山东省信访厅反映过问题,到北京的国家信访局反映过问题。问:之前曲xx是否越级上访过?答:2019年6月曲广娥到济南的山东省信访厅越级上访,2020年10月到北京的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2020年12月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问:只楚街道办事处之前是否告知曲xx不得越级上访?答:告知过,2019年6月对曲xx书面告知一次,2020年10月对曲xx书面告知一次,2020年12月对曲xx书面告知一次,2021年5月20日对曲xx书面告知一次,曲xx拒绝签字,最后一次我们全程录音录像。”。
2021年6月1日8时30分至9时20分,被申请人对金x询问笔录载明“问:讲一下当时的具体情况?答:2021年5月31日上午6点多钟,我和蒋xx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司东侧值班时,发现我芝罘区信访人曲xx在永定门桥南路西正在步行朝接访司方向走,于是我们就上前将其劝上车。在车上通过与她交流得知,此次进京上访事项是关于在只楚村山上有一套违建房产,被政府拆了没有补偿,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后来我们用车将其送到山东无棣境内与只楚办事处只楚村来车做了人员交接,现曲xx已抵达烟台。问:曲xx为什么要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司越级上访?答:曲xx想通过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司越级上访,来给当地政府施压,以此来达到解决拆迁房补偿的要求。问:曲xx以前来过北京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司登记吗?答:我只知道她以前来过北京两次都被劝返回烟了,但是都没有登记成功。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又查明,2020年5月20日,芝罘区接访领导慕xx及孙xx、唐xx、宋x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予以接访,申请人在接访记录单签字确认。2020年5月25日,xx区只楚街道办事处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进行了合议,参会人员一直表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予支持,同日,作出《信访事项听证结论书》载明“曲xx在没有任何批建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在耕地上修建住宅、仓库,属于违章建筑,应无偿予以拆除,只楚办事处只楚居委会与城管部门的拆除行为合理合法。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不应予以支持”。2020年8月10日,xx区只楚街道办事处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烟芝只复字2020 7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最后查明,2021年5月20日,xx区只楚街道办事处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载明“经审查,我办决定受理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将在6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请耐心等候。……”。同日,向申请人作出《依法逐级走访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信访,不得越级上访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应当按照答复、复查、复核的流程进行信访,不得越级、跨级信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按程序提出。申请人的上访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其在烟台市xx区人民政府只楚街道办事处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和《依法逐级走访告知书》后,去往国家信访局进行越级上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越级上访的目的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压解决个人诉求。申请人已经明知该违法行为的后果,却实施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在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后,按程序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的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诉争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给予被错误拘留期间的损失并要求恢复名誉的复议请求,因缺乏证据和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的复议请求,因缺乏证据和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