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215号
申请人:于xx,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xx局。
法定代表人:由x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2021〕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撤销。
二、判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公开内容未作答复也未告知救济途径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具有主动或者依
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
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安置工作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准,公开个体获取安置情况有利于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公开上述信息时,若涉及他人身份信息如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足以确定个人身份信息的,应作必要的技术性隐匿处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是内部信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认为公开《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文件内容,因为该文件应属于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所以被申请人以内部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判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6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第15号),并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的“1、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申请人曾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的第2项“2、申请市xx局公开1997年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安置单位花名册;”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进行了答复。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1、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的内容与该内容重复,属于重复申请。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重复处理。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的“2、《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文件内容”,该通知的名称应为《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该通知由烟台市劳动局、烟台市人事局、烟台市民政局于1997年联合印发,主要作用是将上级分配给我市的安置计划数量分解下达给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区市,由各区市劳动、人事、民政局等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将各自需安置的退役军人数量再进行分解,并下达到各具体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各区市的具体安置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因此,该《通知》属于市县两级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此外,《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和安置计划表内容涉密,公开后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对退保军人工作开展造成极大波动,妨碍正常履行职能。基于上述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该《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
综上,被申请人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如书》(〔2021〕第15号)的答复在法定期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于在洋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依据烟台市xx局〔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之第2项告知内容,依法公开1、(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2.公开《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文件内容。”。2021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关于您申请公开的‘2、《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文件内容’,《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烟劳〔1997〕80号、烟人〔1997〕99号、烟民〔1997〕48号)由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联合下发,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将该《通知》下发给各市县区劳动、人事、民政局等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人事、民政局等单位根据《通知》将安置计划下达到各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按安置计划表接收安置退伍军人。《通知》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第05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告知烟台市xx务局,1、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本人1997年转业是否按照国发〔1983〕16号文安置;2、申请市xx局公开1997年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安置单位花名册;3、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本人1997年工作介绍信存根。”。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您申请的信息内容描述为:1、申请市xx局公开本人1997年转业是否按照国发〔1983〕16号文安置;2、申请市xx局公开1997年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安置单位花名册;3、申请市xx局公开本人1997年工作介绍信存根。经核查,您申请获取的上述信息:第1项信息在性质上属于咨询类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指的政府信息。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是您当年安置的文件依据之一。您申请获取的‘1997年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的准确名称是《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该安置计划表属于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烟劳〔1997〕80号、烟人〔1997〕99号、烟民〔1997〕4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组成部分,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将该《通知》下发给各县市区劳动、人事、民政局等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人事、民政局等单位根据《通知》将安置计划下达到各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按安置计划表接收安置退伍军人。《通知》及其中安置计划表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1997年转业志愿兵安置单位花名册’涉及当年其他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获取的第3项信息,因您当年不符合xx区异地安置条件,您的档案被退回民政厅,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告知。……”。
本机关认为:《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计划的通知》(烟劳〔1997〕80号、烟人〔1997〕99号、烟民〔1997〕48号,下称《通知》)是原烟台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联合下发至各县市区劳动、人事、民政局等有关单位,《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表》作为上述《通知》的附件一并下发,制定机关下发该《通知》的目的是为了做好一九九六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分配安置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人事、民政局等单位根据《通知》将安置计划下达到各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按安置计划表接收安置退伍军人。《通知》及其中安置计划表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