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2021-09-22 11:10:42 •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211号


申请人:李xx,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蓬公(南王)行罚决字〔2021〕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蓬公(南王)行罚决字〔2021〕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于2001年5月19日到北京反映问题(只因蓬莱迟迟未给解决)。我下飞机后被机场警察拦截,理由是接到蓬莱通知说到北京闹事。我跟机场警察解释了来北京是反映问题(因为我们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我们的案件过去了15年之久未解决)。然后xx驻京办事处以工作人员把我们带到驻京办事处住所。于5月19日半夜把我们从梦中叫醒,强制把我们带到xx派出所询间。说我们越级上访,寻衅滋事,我们没有越级上访,都是逐级合法的反映情况。从2007年法院将我买的房子判给我到2014年法院又将我的房又判给别人开始,我先后到xx法院、xx人大、xx纪委、烟台法院、烟台检察院、烟台人大、烟台纪委、烟台打黑办(因为涉及黑势力)、济南法院、济南人大,都得不到解决。我又于2020年到北京,被xx驻京人员拦截,答复回去给解决,当天回xx等半年之久,只解决一部分,我们不同意,xx领导态度强硬说再去北京就要拘留。我们咨询了律师,同一件事没全部解决,不属于越级上访。所以我们才去北京(我们反映的情况是由于xx法院错判和不作为,导致我们的房产2007年判给我们,2014年又判给了有黑势力的人,是法院的不作为使我们应有的正当权益受到伤害)。

在派出所待了一天于5月20日傍晚回家,可5月24日至25日,又把我提到派出所要拘留我, 还说我是越级上访、寻衅滋事,我不服,派出所又让申请行政复议,暂缓拘留。我是按程序走访,没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何来寻衅滋事之说。

说我们越级上访,我都是逐级反映情况,只因为xx不给解

决,又何来越级之说,(越级上访,国家有明文规定要拘留吗?)

以上的罪状,我们没有违犯任何一条,为此我们到上级领导

部门来反映情况,希望领导秉公办理,解除不合理的拘留。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19日,李xx因天昊公寓房产证问题到xx信访局上访,xx信访局答复之后,李xx对答复不满意,随后李xx越级欲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时,在北京机场航站楼被政府工作人员劝返。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以上事实有李xx、高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李xx作出蓬公(南王)行罚决字[2021]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此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处南王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和高xx二人越级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当日,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对申请人和高xx依法进行传唤。被申请人根据2021年5月20日和5月25日对申请人和高xx的询问笔录、姜xx证词、蓬自然资信复字[2021]第1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于2021年5月25日告知了申请人对其以寻衅滋事为由,拟对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在申请人明确表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蓬公(南王)行罚决字〔2021〕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1年5月19日,李xx因天昊公寓房产证问题到xx信访局上访,xx信访局答复后,李xx对答复不满意,随后李xx越级欲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时,在北京机场航站楼被政府工作人员劝返。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综上,李xx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5月20日8时22分至10时06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昨天去北京干什么?答:我要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因为当地政府不给解决我父亲李修思在大王家买房办房产证的事,我要到国家信访局反应我的诉求。问:你把你的诉求说一下?答:……直到2017年9月份此时也没有解决,但法院通知李xx和他俩去办理房产证时,得知我们3家的楼房已于2014年过户变更到曲xx名下,我们到住建局咨询时也得到了证实。因为此事一直没有解决,2007年至今,李xx和高xx、李x三人曾多次到蓬莱市政府、纪委监委、法院、信访局、住建局以及烟台市、省等部门反映此事,由于李xx的年龄越来越大,并因此事得了一身病,去年上访这事一直是我和高xx、李x一块去。2021年5月11日,我们三人在网上购买了飞机票去北京上访,南王政府的孟书记找到我们跟我们谈,当日中午还让我们三人一块到过信访局,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告知我们不给二层和后院二层办证的事,我们不同意,孟书记告知我们17日再给予答复,到了也没有给答复,19日早上我们又买了飞机票直接去了北京,在北京机场被拦住后被你们工作人员拉回你们派出所了。问:你们都去过什么地方上访?答:之前李xx和高xx、李x去的时候我不清楚他们具体到过什么地方,他们手里有什么手续我也不清楚。我只知道他们去过烟台、济南,去年6月份前后我和高xx、李x去过北京,之后被政府工作人员带回了,当时是到了国家信访局门口了,昨天去北京只是在机场就被拦住了。问:说一下你们这次去北京的主要目的?答:为了到国家信访局递交我们的诉求,并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给我们解决我们的诉求。”。

2021年5月20日8时04分至10时20分,被申请人对高xx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把情况详细的讲一下?答:……2019年9月底,我从上海出发到济南上访,当时xx法院执行局的姚xx打电话让我回去,不要去上访,过完10月1日节日就解决,我就没有到济南政府去上访,但是后期一直没有解决。2020年11月份,我就跟李xx(李xx的儿子)还有李x三人就电话商量一起去北京上访,我们三人从蓬莱机场坐飞机到的北京上访,后来被办事处的人给拦下了说回来解决问题,我们就回来了。昨天我和李x、李xx又去北京上访,被办事处的人给拦下了。问:5月13日,当时政府工作人员答应对于你们反映后院建筑办理房产证的问题进行商榷,你们三人昨天为什么又去北京上访?答:政府给我们的答复,我们都不满意。问:你们到北京哪个部门上访?答:国家信访局。问:你们上访的目的是什么?答:上访的目的就是让蓬莱政府承认后院的二层建设属于合法建筑,并给我们办理房产证,以便将来拆迁的时候我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关于李x、李xx、高xx反映土地使用权续期和不动产登记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烟台市xx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按照法定程序转交烟台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2021年4月27日,烟台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李x、李xx、高xx作出蓬自然资信复字〔2021〕第1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蓬公(南王)行罚决字〔2021〕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该决定书载明的证实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只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向被申请人作出烟政复答字〔2021〕21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提交所有应当能够证实被申请人作出诉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高xx的询问笔录、烟台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蓬自然资信复字〔2021〕第1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等人非法上访的事实和多年上访的真实目的,但被申请人仅依据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认定申请人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非法上访的行为不应该提倡,但xx区相关部门还具有训诫等相关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行政,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申请人等人多年上访,被申请人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申请人等人通过诉讼或者信访等其他正当途径反映问题,解决争议。申请人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依归反映诉求,其欲通过越级上访的方式给地方政府施压解决个人诉求的方式不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蓬公(南王)行罚决字〔2021〕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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