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98号
申请人:邹xx,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莱山派出所。
负责人:徐xx,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莱公(莱)快行罚决字[2021]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莱公(莱)快行罚决字[2021]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于2021年4月26日晚被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莱山派出所冠以贿选,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事情经过如下
村霸徐xx在选举前向西村村民放风,如果谁能设套录下我的音,奖励10万元。因为我是他唯一的竞争对手。起因是一份录音,西村村民孙xx主动打电话给我,开着免提,她的表哥孙xx在一旁偷偷录音,首先孙xx说:叔,我是孙xx,接着她就不说话了,她的表哥孙xx接过电话,诱导我,询问了两遍,孙xx说你上我家拉票,我妈说我的家庭困难,如果你当选村主任之后能不能给我的儿子孙xx在大队挂个职,外面继续工作,孙xx说我已经答应他妈了,但是我知道孙xx在录音诱导我,因为我根本没有去他家拉票,他就是在想诱骗我录音借此陷害我。所以在他连问两遍以后,我都没有回答他,接着他的表妹孙xx接过电话跟我通话,他的表妹孙xx并不知情孙xx正在录音,孙xx只是说她家老房子快塌了,能不能当选后帮忙修修, 村里的徐xx上她家拉票,说他当选后自己出钱把她家的房子修修,问我能不能也修一修,我当选村主任就是为了给老百姓办事,怎么能眼睁睁看到老百姓房子倒了不管,所以就答应了。我在回答孙xx时候,我说的是答应她,这个是我的口误,我应该说答应你,因此派出所就把这个口误强加到我身上,做出的笔录说我答应的是孙xx,但是我全程都没有主动跟孙xx说话,我是在跟孙xx说话,怎么能把这个答应强加给孙xx身上呢?事件全程我没有主动打电话,而且根本不存在任何威胁,恐吓。详细录音在莱山派出所,有关领导可以调查。这完全是孙xx蓄意陷害我,为了把作为徐xx唯一竞争对手的我除掉,不让我参选。此份录音发生在4月23日,但是4月26日晚上七点,莱山派出所才把我叫去,并且把我审到十一点半,纪委又按照派出所的笔录,把我审到第二天凌晨两点半。4月27早上就是西村选举,临选之前让我精神崩落,我的笔录,派出所指导员没有叫我看,只是让我赶紧签字,哄骗我还能参加第二天选举,所以我没有看就签了。
二、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合法的理由
1. 最关键的一点整个笔录我都签完字按手印之后,审理此事的莱山派出所指导员又私自在一份笔录上面自己用笔加了几句话,这个完全没有给我看,我都不知道他加的是什么,但是肯定是强加给我,对我不利的东西,他在自己用笔写完之后,没有让我看他写的是什么,更没有让我在他用笔补充的地方按手印。办理此事的是莱山派出所的指导员,此份笔录是指导员自己编造的,根本不存在问答,完全是他自己编的,并且他还哄骗我说你赶紧签上字,莱山街道的领导就在楼等着,你赶紧签完字跟领导商量下,还能让你参选。指导员没有让我看我的笔录,所以我没看笔录就赶紧签字了。我那时候精神状态也接近崩溃,我的家属亲戚都在外边等着。所以我才签的笔录,因此整个笔录都无效
的,都是莱山派出所指导员自己编造的,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实际记录。
2.莱山派出所在4月26日做出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送达给我,也没有让我缴纳罚款,更没有通知我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直到前段时间我的家人向省公安部反映此事,迫于压力,莱山派出所六月一日才把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给我。
3. 莱山派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文写的是:莱山区莱山街道西村村民邹xx在给同村村民孙xx打电话的过程中,已承诺给他人好处的方式贿选。但是实际情况是孙xx主动打电话给我,孙xx在第三方录音设下圈套故意诱导我并录音。有关领导调查时可以调取录音,听听我到底说的是什么,根本没有涉及任何恐吓,更不涉及一分钱交易,或者是物质性贿赂。仅凭一段录音,莱山派出所就对我做出了破坏选举秩序的行政处罚,剥夺了我的被选举权。这样一来,犯故意伤害罪,背有刑事案底的村霸徐xx的唯一竞争对手就没有了,他就可以顺利当选村主任。
4. 值得一提的是在选举前,我向莱山派出所的这个指导员报案,村霸徐xx的父亲徐文强恐吓我,并且要给我二十万,我有录音作证,这个是明确的恐吓和威胁。但是这个指导员不予任何理会,没有调查没有任何处理。但是在我这里却诱供我,并且给我编造出与事实根本不符的笔录,为何如此双标?而且仅凭一段别人蓄意诱导的录音给我定下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但是对于徐德志的父亲许文强,他也是一名党员,他的
恐吓威胁(录音证据确凿)却不做任何处理和理会。本次事件没有涉及到一分钱,更没有任何恐吓,就对我做出了贿选的处罚,并且果然剥夺了我的参选权,西村徐xx一个有故意伤害罪,背负着刑事案底的犯有前科的村霸,没有任何竞争对手,成功当选村主任,而我一个退伍老兵,清清白白的老百姓含冤被诬告,请相关领导好好调查此事还我清白!
被申请人: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4月26日14时47分,xx区莱山街道西村村民孙xx到我单位报案称:本村村民邹xx在本次西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采取对他人承诺好处的方式拉票贿选,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一段他和孙xx同邹xx之间的通话录音。
2021年4月26日19时30分,我单位民警在烟台市xx区莱山街道西村依法将违法嫌疑人邹xx传唤到莱山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邹xx承认2021年4月23日其在与孙xx的电话通话中,以向孙xx、孙xx许诺好处的方式拉选票的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1年4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莱山派出所给予邹xx行政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本案证据情况
违法行为人邹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孙xx、孙xx的证言、电话录音等。
四、案件处理情况及依据
经过调查取证,2021年4月23日11时许,邹xx在与西村村民孙xx电话通话过程中,以向孙xx、孙xx许诺好处的方式拉选票,构成破坏选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政处罚的幅度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邹xx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幅度。
1、对于申清人邹xx提出的问题一,关于邹xx所说笔录
没有看就签字问题,办案民警对邹xx询问后,根据邹xx陈述
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由邹xx阅看,邹xx阅看无误后签字、
捺印确认。关于邹xx所说已经对笔录内容签字、捺印确认后,
办案人员又在笔录上手写修改的问题,笔录共手写修改3处,前
两处手写修改内容为:邹xx笔录第1页将两处“《行政案件权
利义务告知书》”修改为“《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因破坏选举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范畴,办案民警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交邹xx阅读并签字、捺印同意后,对该案件按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进行办理,办案民警用电脑制作笔录时存在笔误,故后期修改后让邹xx捺印确认:第三处修改内容为:邹xx笔录第8页,在提问“你现在在村里是否担任什么职务?”的回答中,手写添加“我这次参选就是当村委会主任”,
办案民警手写添加后由邹xx捺印确认。邹xx笔录中手写修改
的三处内容均由邹xx捺印确认,并且三处修改的内容均不影响
邹xx破坏选举行为的认定。
2、对于申请人邹xx提出的问题二,关于邹xx所说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向其送达、其没有缴纳罚款的问题,2021年4月26日23时51分,办案民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卷一联。被
处罚人一联送达邹xx,并将处罚决定及救济途径告知邹xx,
邹xx阅读后在附卷一联签字、捺印确认。2021年6月1日,因邹本强到xx公安分局信访,莱山派出所民警找其谈话询问情
况时再次告知邹xx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邹xx称上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己没有了,再次向民警索要处罚决定书,民警第二次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26日,民警向邹xx送达处罚决定书后,邹本强称自己身上没带现金,让民警先行垫付,后期归还民警,办案民警为其垫付200元并交至莱山公安分局中国农业银行罚没款账户,后期民警多次找邹xx催要,邹xx均以自己不服处罚决定为由拒绝归还。
3、对于申请人邹xx提出的问题三,关于邹xx所说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上查明情况为“莱山区莱山街道西村村民邹xx在
给同村村民孙xx打电话的过程中”,实际情况为孙xx给邹x
x主动给邹xx打电话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意思表示为
“邹xx和孙xx打电话的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语言表
述上存在不规范问题,但询问笔录、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均能证
实邹本强在与孙宁宁的电话通话中以许诺好处的方式向孙xx、
孙xx拉选票的行为,不影响邹xx破坏选举行为的认定。关于
邹xx所说的孙xx、孙xx对其进行诱导的问题,经被申请人对电话录音等证据进行审查,邹xx向他人许诺好处的行为并非受人诱导,邹xx以向孙xx许诺修缮房屋、向孙xx许诺空挂治安员的方式为自已拉选票的行为是邹xx的真实意思表示。
4.对于申请人邹本强提出的问题四,该问题与邹xx破坏
选举案件无关联,不予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该案中的行政行为是合情。合法、合理的,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为此,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合法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6日15时30分,孙xx到被申请处报案称:“……莱山街道西村村委会选举期间,西村村民邹xx通过许诺他人好处的方式拉票。”。当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当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传唤至被申请人处询问。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根据申请人、孙xx、孙xx的询问笔录及录音等证据,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烟莱公(莱)快行罚决字〔2021〕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1年4月23日11时30分许,xx区莱山街道西村村民邹xx在给同村村民孙xx打电话的过程中,以承诺给他人好处的方式贿选。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邹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邹本强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邹xx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4月26日20时08分至22时3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最近是否见过孙xx或者同孙xx打过电话?答:我最近一直就没见过孙xx,只是在2021年4月23日中午的时候,孙xx给我打过一个电话,我跟她用电话聊了十多分钟。问:请你将你们当时通话的情况讲一下?答:……接通了电话,对方告诉我他是孙xx,还问我村里什么时候选举村委会,我说27号礼拜二,让她回来支持支持我,她说看看尽量回来,我说到了关键时刻,一定回来帮帮我。孙xx又问我,她听她哥说村里大军(徐xx的小名)告诉他村里的危房补助那一块现在没有了,我说:这一块现在我还不知道,等着我上去了,我第一个给你们弄这一块,放心就行了。……但是我还是跟孙宁宁说:我干上主任之后,如果是危房的话,我都得给你们料制,上面没有了村里也给你们料制,要不塌了怎么办;……我说:对啊,我干上以后,就算顶上没有这个政策村里也应该弄,她又问了我一句村里弄,我说:村里可以弄,村里出钱给老百姓弄危房很正常啊,放心啊宁宁,孙宁宁又问了我一句:镇上没钱村里给他弄吗,村里有钱吗,我说:我干上主任我给你弄,村里这块弄,老百姓的事,危房这能叫它塌了吗,你回来吧,回来支持支持……孙xx说:我现在就是为了我的家里这个房,我又安慰她说:没有事,你放心就行了啊,咱干上主任,老百姓有危房,指定村里弄这块,你就放心吧,宁宁,你能不能做做你家腿不好的那个工作,宁宁说是她亲小姨,也就是孙xx他妈,并且说孙xx就在边上,让我跟孙xx说话,孙xx这个人我了解,家里穷的叮当响,而且人也不是很好,我对他还是不放心,他上来就问我:俺妈告诉我你要给我弄治安上,能行吗?我说:治安上要用人,老百姓都行,孙xx又说他现在的活还不想撂下,意思就是想挂着名白拿钱,我明白他的意思,但是我也不想得罪他,还是想拉他家的票,又不能给他留下把柄,所以我就说:有些事我干上了,你想着干什么,咱都说实话,咱这关系都不错,你都放心就行了,孙xx又问了我一句:那就是给我挂个名就行了呗,我说:只要我干上了,说实话什么事都好说了,你这个人品也不糙,我说话你还不相信吗。……我还是跟孙xx说:我跟你说话都算数,就是你刚才跟我提的那些东西,我都行啊,我就跟你俩说,你也告诉孙xx,他的都行啊,我还让孙xx相信我的话,因为西村现在就是这么个情况,到时候支持我的,这些事我都会干,不行到时候你过来找我,咱之间都是凭良心,说话都算数对不对,将来我通过你办的这个事,你现在给我定下好不好,写的时候必须写我的主任,选举的时候第一轮就打我的钩,第二轮必须写我的主任,大军不能写他的名,孙xx问我就是划钩呗,我说:头一轮就在我名字上面划钩,第二轮得写我主任,第二轮千万别写大军的主任,第一轮名字也不写他的,如果我当选上主任了,刚才谈的这些事都行。……问:你为何要这么答复孙xx?答:我这么答复孙xx,就是希望在选举的过程中,他能把他手中的那一票投给我,而且在后面我也跟孙xx说了,具体投票的时候该怎么个投法,我也告诉他了,并且我还反复跟孙xx强调,我答应的事情肯定能行啊,并且告诉他孙xx的那个事情我也答应了。……问:你现在在村里是否担任什么职务?答:我就是一个普通群众,什么职务都没有,我这边答应就想当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的上述笔录,共9页,其中第1页有两处修改,第8页有一处修改,修改处均有申请人所摁手印。
又查明,2021年4月26日14时47分至16时10分,被申请人对孙xx的询问笔录载明“问:2021年4月26日14时47分,你来公安机关有何事?答:我来反映我们村邹xx承诺我假如这次在他能当上我们西村村委会主任后,就给我妹妹解决她家危房的事情,并且我还带了一份电话录音,这份录音就是邹xx跟我妹妹以及和我之间的电话录音。问:讲一下事情的经过?答:2021年4月23日11时许,在我妹妹位于卧龙家中,我让我的妹妹孙xx给邹xx打电话,在电话里,我妹妹问邹xx西村什么时候选举之类的事情,邹xx就告诉孙xx选举的日期,然后孙xx问邹本强:我哥听大军(徐xx)说,现在村里面没有危房改造这个事了?邹xx就回答说:我现在没干上主任,我要是干上了,有没有我都给你们料制。就算没有了,咱们村自己也得料制,还能让老百姓的房子塌了吗?孙xx说:关键是我们家确实想料制一下房子,大军(徐xx)跟我说,不管有没有,他(徐德志)干上村委会主任了他就给我弄危房改造,你看这是怎么办。邹本强说:我干上了以后,顶上没有这个政策,咱们村里也可以弄。……邹xx说:没有事,你放心就行了,等我干上主任了,老百姓要是有危房,村里面也会弄。然后孙宁宁就让我接电话,我接电话以后,我就跟邹本强说:我听我妈说,你要给我弄治安上,能行吗?邹本强说:要村里面老百姓都行,我要是干上了村委会主任,你想着干什么,有什么事都好说,你放心就行了。我说:那样就是给我挂个名就行了是吧。邹本强说:等我干上了有什么事都好说,就行了,你放心就行了,我是当兵的人,我说话算数。……后邹xx又告诉孙xx在选举的时候应该怎么投票,怎么写票之类的话。……他(孙xx)告诉我的那些事都行昂,你跟我说的那些事我都答应你,包括你旁边的那个人(孙xx),那咱们就这么定了昂。问:讲一下你和你妹妹孙xx同邹xx之间当时具体的通话情况?答:我和我妹妹是在2021年4月23日11时33分左右同邹xx通话的,我妹妹的电话号码是18654913295,邹xx的号码是18954561877,当时我们两个的通话时长是12分2秒。……问:邹xx在电话里都许诺过什么?答:他在电话里说等他干上村委会主任了,他就能给我妹妹家处理危房改造的事情,还说等他选上村委会主任了,什么事情都好说,还有我说的让我在村委会挂职拿钱那个事他也能办了。”
还查明,2021年4月26日17时15分至18时22分,被申请人对孙xx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最近是否跟邹xx之间打过电话?答:打过一次电话,具体时间是2021年4月23日中午11点半左右打的电话,这个我记得还是很清楚的。问:请你将当时你跟邹xx之间通话的情况讲一下?答:电话接通后,我问村里什么时候选举,邹本强说是27号礼拜二,还让我回去支持他,我说我尽量回去,他还说现在已经到了关键时候,让我一定回去帮帮他。……邹xx说:他干上了主任之后,如果是危房的话,他都给我们料制,上面没有了村里也会给我们料制,要不房子塌了怎么办。……还说让我回来支持支持,还跟我说之前他是怎么帮我家的,还让我做做我小姨家的工作,让我小姨家也选他。我小姨就是孙xx他妈,所以我就跟邹xx说,正好我哥在我边上,你跟她直接说,然后我就把电话给了我哥孙xx,我哥接过电话后,就问邹xx:俺妈告诉我你能给我弄治安上,能行吗?邹本强说:治安上要用人,老百姓都行啊,他还说他要是干上了,你想干什么,你都放心就行了,我哥问他:那就是给我光挂个名就行了呗,邹xx说:我干上了,什么话都好说了。……他说支持我的这些事情他都会干,将来让我去找他,还说让我第一轮在他的名下打钩,第二轮必须要写他的主任,如果他选上主任了,刚才跟我谈的这些事情都行。还叮嘱我一定不要给他录音,我说我还没想到这个事情呢,还让我告诉我哥家,到时候那个票怎么写……邹xx说:你说的我都答应了,你旁边的那个人我也答应了啊。……问:你和邹本强之间的通话具体是谁打给谁的?答:是我打给邹xx的,我的电话号码是18654913295,邹xx的电话是18954561877,我们之间的通话12分2秒,在通话的过程中全程开的免提通话,是我哥孙xx让我全程开的免提,他也没说什么原因。邹xx为何要承诺帮你料制房子?答:他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拉我的选票,这个很明显,我们家里现在就剩我这一张选票了,邹xx前面跟我说了那么多,最后还是告诉我具体到了投票的时候要怎么投他的票,第一轮在他的名下打钩,第二轮在他的名下写主任。”。
再查明,根据孙xx提交给被申请人的通话记录载明“通话号码:18954561877;时间:2021年4月23日,呼出12分2秒”。
被申请人提供的录音光盘载明的录音内容,基本与被申请人对邹xx、孙xx、孙xx的询问笔录载明的内容一致。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烟莱公(莱)快行罚决字〔2021〕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前已将处罚种类及幅度口头告知我,我不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下方被处罚人处签名、标注日期,并摁手印确认。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中国农业银行莱院路支行打印单证实,贰佰元罚款已缴纳到指定银行。
最后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烟莱公行撤字[2021]33004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烟莱公(莱)快行罚决字〔2021〕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孙xx、孙xx的询问笔录及录音光盘等证据能够证实,在烟台市xx区莱山街道办事处西村选举前期,申请人采取向孙xx、孙xx许诺帮助解决危房修缮和安排治安工作等方式,达到让孙xx、孙xx等人在选举村委会主任时支持申请人的目的,申请人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选举秩序。但被申请人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是孙xx给申请人拨打的电话,烟莱公(莱)快行罚决字〔2021〕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莱山区莱山街道西村村民邹xx在给同村村民孙宁宁打电话的过程中,”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撤销了烟莱公(莱)快行罚决字〔2021〕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再作出撤销决定已无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莱公(莱)快行罚决字〔2021〕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