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90号
申请人:牟xx,女,1955年4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马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17年报案,滕xx诈骗案,至今五年了,立案不追赃挽损,失职渎职,严重不作为,骗子虚假宣传,夸大事实,骗我给她买单,报单钱她拿走了,骗我拿现金收客户积分,父母养老钱,兄弟姐妹的钱,都给180个客户买单200多万。
我父母建国前去参军抗日抗战,芝罘区北上坊村村委把祖上房产土地宅基地分给别人,多次找只楚办事处,推诿敷衍,侮辱诽谤抗战英雄,做假证,孙茂林公职人员,玩忽职守,久拖不决。
我母亲15岁参加革命,做地下党工作,送父亲抗日8年都没回过家,当20多年兵,现在没有房子住,父亲带着遗憾走了,母亲现年95岁,今年建党100周年,她们拿命打天下,堵炮眼,青春都献给了党和国家,现在公职人员给老百姓办的什么事,钱都叫骗子骗去了,住敬老院住不起了,住女儿毛坯房,冬天没有暖气,摔折胳膊没有钱治,有病不能上医院,晚年生活非常凄凉,一个星期上只楚派出所2-3趟,换走了4个所长,都在拖不给解决。只楚办事处拿出二轮答复我不同意。
2020年9月9日,我上北京去上访,给我接回来了,只楚办事处、只楚派出所,两家找人看着我,24小时看,严重侵权,早晨堵门不让我老头上山干活,4个小伙推门,老头呐喊,一气之下,心脏支架,脑子梗,打电话120来了,110来了不管,给我们家庭造成非常大的灾难。
今年5月13日,我打了黑出租上北京上访,花了3000多元,截访接回来了,只楚办事处做假证,说我多次告知逐级走访,我到公安部信访,材料身份证交上去了,烟台截访人员买通北京警察,把单撤了,说我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被查获,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我如果犯法,有北京警察抓人,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不作为不是他们造成的吗?回来拘留我7天,我的老母亲95岁植物人,大便要抠,吃饭针管吃饭,洗澡换衣服他们都不会,我到北京家人都不知道,第二天5月14日,女儿上只楚派出所才知道,让家属签字她不签,说母亲没犯法,母亲有病严重高血压,心脏病。2020年11月份,找xx区公安分局局长杨xx,xx区信访局接访,当时高压230,低压141,救护车拉烟台山医院,两个问题都没给解决。12月份,我又上济南信访局、公安厅,我说你们不给我解决问题要到北京。公安厅说60天,你再上北京。今年5月13日,压力太大到北京,公安部他们说再来住60天。我没违法,也没越级。
女儿急了,打电话给我哥我弟,说我妈叫派出所抓去了,他们都崩溃,母亲谁也不会照顾,找车拉母亲去要人,到只楚派出所,女儿强烈要求,家有10岁孩子上学接送,老父亲严重心脏病脑梗,姥姥等妈妈照顾。门不让进,下雨就躺在街上。晚上10点钟去了,强制把我们3-4个人抓上车,我哥70岁,当场心脏不好躺在车上。我弟晚上喝点酒抓进拘留所15天,血压高、心脏病、痛风,脚都肿了,一家七口全部都抓来了。
我哥都住院,打电话给女儿签字做手术,手机全部收去采集信息,10多天,严重违法侵权罚款。芝罘区治安大队电话多次要抓人,只楚派出所所长孙普拿手中权力打击报复抗日抗战英雄子女,骗子不抓、不追,逍遥法外,抓好人!黑恶势力保护伞。
老百姓纳税养他们都干坏事,没干好事!我们父母血白流了,寒心!养白眼狼。
请求领导讨回我们血汗钱,严惩骗子滕喜荣一家三口人,追责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作为!只楚办事处公职人员追责!冤案!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牟xx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事实清楚。2021年5月13日,牟xx在芝罘区只楚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应依法逐级走访的情况下,还执意为反映家中房产遗留等问题越级到国家信访司进行上访,并且进行了登记,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附近被查获,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牟启文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民警的工作情况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传唤、询问、调查取证、处罚告知,最后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牟xx的处罚得当
2021年5月13日,牟xx在芝罘区只楚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应依法逐级走访的情况下,还执意为反映家中房产遗留等问题越级到国家信访司进行上访,并且进行了登记,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附近被查获,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牟xx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适当。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牟xx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说的被申请人无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申请人居住在烟台市xx区富春山居小区,因此,被申请人对牟xx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牟xx作出的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因此,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3日,申请人为反映家中房产遗留等问题越级到国家信访司进行上访,并且进行了登记,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附近被查获。被申请人受案后,经过查证,在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后,按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1年5月13日,牟xx在芝罘区只楚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应依法逐级走访的情况下,还执意为反映家中房产遗留等问题越级到国家信访司进行上访,并且进行了登记,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附近被查获,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牟xx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上事实有牟启文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民警的工作情况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综上,牟xx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牟xx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烟台市xx区人民政府只楚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9月10日、2020年12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依法逐级走访告知书》,载明“……2、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或者到非正常接待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非正常信访行为,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又查明,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经过烟台市xx区人民政府只楚街道办事处、xx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烟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2021年4月26日,烟台市xx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作出烟芝政信复办字[2021]29号《退回处理决定书》,将申请人信访事项退回只楚街道办事处继续调查核实,依法依规重新处理。
还查明,2021年5月14日15时30分至17时1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载明“问:2021年4月28日,芝罘区信访局向你送达了‘《退回处理决定书》烟芝政信复办字(2021)29号’,告知你的复查意见被退回只楚办事处重新调查,只楚街道办事处在对你反映的诉求重新调查期间,你为何还要在2021年5月13日去国家信访接待处和公安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答:我着急解决我反映的诉求,虽然区信访局告诉我我反映的诉求要重新调查,但是到我去北京之前一直没有新的答复意见。所以我去北京上访,想让国家给烟台压力,尽快解决我反映的诉求。问:讲一下你是第几次到北京国家信访接待处上访?答:我这是第二次去,2020年9月9日我去过北京一次,准备去国家信访局上访,但是没登上记,就被只楚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送回了烟台。问:你到北京上访是否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答:我不管什么规定不规定的,我就想去北京上访,让国家给烟台压力,尽快解决我的问题,其他的问题我就不管了。问:你到北京,除了国家信访接待处和公安部信访接待处,你是否还去过别的地方上访?答:没有去别的地方了。”。
最后查明,2021年5月14日10时34分至11时20分,被申请人对孙xx的询问笔录载明“问:牟xx到北京国家信访接待司是为了反映何问题?答:反映其父亲牟xx(音)名下的由福山县政府于1950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上所记载的14亩耕地和4.25亩非耕地以及5间房屋被村集体侵占,要求土地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标准进行补偿……。问:牟xx之前是否到信访部门反映过该问题?答:是,牟xx从2019年开始至今一直信访反映,我是于2020年开始接触她的案子,她先后多次到街道、区信访局、市信访局反映问题,2020年7月1日到市公安局门前身披党旗示威过,2020年9月9日,牟xx到省信访局越级上访。问:只楚街道办事处之前是否告知牟xx不得越级上访?答:自2020年我接触牟xx的案子后,多次告知过信访人要逐级走访且在我办办理此案件过程中不得到其他机关就该事项重复越级访,分别于2020年4月1日、9月10日、12月28日对牟启文进行了书面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应当按照答复、复查、复核的流程进行信访,不得越级、跨级信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按程序提出。申请人的上访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其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只楚街道办事处先后三次《依法逐级走访告知书》后,搭乘出租车去往国家信访司驻地进行越级上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越级上访的目的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压解决个人诉求。申请人已经明知该违法行为的后果,却实施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在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后,按程序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的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只)行罚决字〔2021〕10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