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77号
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xx逸景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逄xx,理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市教育局xx区分局。
负责人:权x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4月7日作出的《关于<xx逸景幼儿园关于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申请书>之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申请。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申请人经烟台xx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成立,为全日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类别为省级二级园。面向福莱山街道办事处辖区招收3- 6岁学龄前儿童,设6个班级,可招生180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8]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政府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于2020年5月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申请,未收到回复;又于2021年3月再次提交相关申请。2021年4月7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关于<xx逸景幼儿园关于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申请书>之回复》,以《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576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申请。据烟台xx区发改委林处长给予申请人的解释:“发改部门已经做了努力,发改委最初的意见是对开发区每一所幼儿园进行成本核算,一所园一个价格,教育部门不同意,坚持按照等级收费。”申请人认为: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是受理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申请的法定义务机关,从烟台xx区发改委负责人给予申请人的答复中也可以证实,是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 定职责,导致无法对申请人进行法定程序的“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成本核算,导致申请人陷入尴尬境地,无法根据“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
故,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八)的规定,提出书面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保育教育成本定价监审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逸景幼儿园关于保育教育成本定价监审的申请书>之回复》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按照《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 576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幼儿园向学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之规定负责保育教育成本定价监审的部门为价格主管部门,而非教育主管部门,被申请人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无权进行保育教育成本定价监审。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上述规定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申请保育教育成本定价监审,而非申请调整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其依据《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应进行保育教育成本定价监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逸景幼儿园关于保育教育成本定价监审的申请书>之回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任何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宋xx、李xx邮寄《xx逸景幼儿园关于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申请书》《烟台华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载明“我们烟台xx区xx逸景幼儿园成立于2019年10月,当时你局未予核对保教费价格。2020年5月1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正式施行。我园立即向你局提出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你局未予审核。无奈,我园根据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幼儿园的定价成本构成,聘请烟台华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幼儿园的定价成本进行核定,作为收费参考。今向你局再次提出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申请,并附我园已经取得的定价成本核算材料,再次恳请你局尽快启动对我园的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以便我园沿着正常良性的轨道发展。”。根据EMS回执载明时间上述申请于当日签收。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逸景幼儿园关于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申请书》之回复,载明“2021年3月16日,你园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递交的《xx逸景幼儿园关于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申请书》我局业已收到。现对你园所提申请回复如下:1、你园在申请中陈述:‘我园立即向你局提出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你局未予审核。’经落实我局之前从未收到过你园要求进行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申请。2、按照《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 576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负责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部门为价格主管部门,我局并无对幼儿园进行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职责。因此,建议你园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最后查明,2019年10月12日,烟台xx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给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xx逸景幼儿园关于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申请书》《烟台华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是要求被申请人进行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申请,《烟台华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作为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参考材料。申请人属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鲁发改成本[2020]576号《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是对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而制定的该办法,该办法对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等作出具体规定,虽然该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幼儿园保育教育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关于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是依申请的行为,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其具有针对申请进行审核形成调整意见,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等职权。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根据鲁发改成本[2020] 576号《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作出的诉争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逸景幼儿园关于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申请书>之回复》。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