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案

• 2021-09-22 11:10:55 •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62号


申请人:冯xx,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x大队。

负责人:杨x,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69918008085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069918008085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小区内部道路地锁落锁,回不去家,车停大海阳南街路段路边被贴罚单,请求撤销罚单。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程序合法。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冯xx于2021年2月19日10时20分,将鲁FWU589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大海阳南街路段处,因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被巡逻民警贴上违停告知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2021年5月17日,申请人冯xx主动来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该违法行为,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口头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人民币一百元罚款并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申请人驾驶的鲁FWU589小型普通客车很明显的停放在道路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表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规定的地方一般有3种:一是停车场;二是路边停车位;三是路外(指在道路范围外的空闲土地上停车)。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表述,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在大海阳南街路段东侧施划有停车泊位。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申请人声称小区内部道路地锁落锁回不去家而违法停车理由不充分。经民警现场查看,申请人说的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楼前落地锁的地方属于道路,没有施划停车泊位,车辆本就不能停放,社会车辆也可以通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在大海阳南街路段因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被巡逻民警贴上违停告知单。作出编号:3706991800808520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津准确,处罚程序合法,所提出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请市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10时20分,申请人将鲁FWU589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大海阳南街路段处,驾驶人不在现场,被贴违停告知单。2021年5月1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该违法行为,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口头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最后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照片显示:申请人将鲁FWU589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大海阳南街路段处,申请人不在现场。在大海阳南街路段东侧施划有停车泊位,申请人车辆未在停车位内。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适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证据照片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将车牌号为鲁FWU589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大海阳南街路段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编号:37069918008085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所说的小区为开放式小区,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道路上除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允许停车。大海阳南街路段东侧划有停车泊位,申请人应当依法在可以停车的地方停放车辆。申请人以“小区内部道路地锁落锁,回不去家”为由,主张撤销诉争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69918008085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0日


分享到:

新闻精选

医保咨询台|医保是否有保胎报销政策?

水母网
07/17 15:28

新房二手房价格“双降” 6月烟台商品住宅售价变动情况出炉

水母网
07/17 08:43

警惕!高温天心脏易“跳闸” 专家:防暑护心很重要

水母网
07/17 08:43

今晨有雾还挺凉爽 烟台最高气温:沿海地区28℃

水母网
07/17 08:43

港城西大街互通立交昼夜施工 烟台最大互通立交9月亮相

水母网
07/17 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