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38号
申请人:王xx,女,1940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x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此答复书与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不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属适用法律不当,纯属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
据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作出公断。谢谢!
被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王xx不服我单位2021年3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事,我单位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依法答复如下:我单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望予以维持。一、申请人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主要事实2020年12月16日、17日,王xx、臧xx、臧xx三人连续到国家信访局越级恶意重复登记共计六人次。2020年12月22日,烟台xx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在管委信访处约见王xx和臧xx、臧xx固定信访诉求,后仅王xx和臧xx到场。经信访局工作人员约谈后,开发区公安分局对王xx、臧xx2020年12月16日、17日连续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信访、恶意登记的行为进行训诚,并当场宣读训诫书,王xx、臧xx两人拒绝在训诚书签字,民警在训诫书上作了注明。二、申请人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及答复内容
原申请事项一:“公开申请人越级上访越了哪一级”
原申请事项二:“公开申请人进京后有权管辖的北京相关部门及对申请人训诫的依据”3、原申请事项三:“公开北京相关部门代为训诫移交手续”
4、原申请事项四:“公开北京方面委托我局代为训诫的委托手续”申请人上述四条申请事项,皆系申请人因到北京越级信访于2020年12月22日被我局训诫一事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2021年3月5日我局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我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告知了申请人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提出,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一、请求烟台市公安局xx区分局,书面信息公开申请人王xx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给予训诫,申请人‘越’了哪一级请给予信息公开;二、请求烟台市xx区分局,书面信息公开申请人王xx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给予训诫的当地辖区有权训诫部门,给予申请人王xx训诫依据的信息给予公开;三、请求烟台市公安局xx区分局,书面信息公开申请人王xx,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给予训诫的当地辖区移交给贵局,代为训诫的移交手续给予信息公开;四、请求烟台市公安局xx区分局,书面信息公开给予申请人王xx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给予训诫的当地辖区有权训诫部门,委托烟台市公安局xx区分局代为训诫申请人王xx的委托手续,给予信息公开。”。2021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0年12月22日您被我局训诫的相关事宜,属于信访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12月22日,在被申请人处信访处三楼会议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训诫书》,载明“你于2020年12月16日、12月17日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信访条例》第47条规定,现对你予以训诫;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仍不服可再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意见为终结答复意见。多人为相同信访事项上访应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中央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重要会议、活动场所等附近,不属信访接待场所,到上述场所以上访为名进行滋扰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及其附近上访过程中,采取极端方式扰乱秩序也是违法行为。越级走访、恶意登记、重复登记,给相关部门施压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若你在上访过程中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你依法处罚,若情节恶劣,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训诫人:王桂英拒绝签字;训诫人:庄xx、xx签字。”。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载明的内容,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训诫书》涉及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案涉的信息及衍生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正确研判,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公开、不予公开或者告知等等。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予以信息公开,非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