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民意通|耕地上建起的彩钢瓦小棚遭“区别对待”

水母网• 2021-08-20 08:48:55 •YMG全媒体实习记者 吕金滙

水母网8月20日讯(YMG全媒体实习记者 吕金滙 摄影报道)近日,莱州市柞村镇贺姓村民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自己建在租用地上的小棚被告知是违建而拆除,但是周边很多类似的小棚却没有被拆除。希望相关部门能彻查其他小棚是否为违建。

贺先生是莱州市柞村镇某村村民,几年前在莱州市柞村镇十字口村蔬菜大棚东边租了一块土地,并建起一座彩钢瓦小棚。今年6月,柞村镇有关部门告知,贺先生的彩钢瓦小棚是违建,需要拆除。贺先生在拆除小棚后发现,自家小棚周边还有很多类似的小棚,却没有被拆除。因此,贺先生表示,有关部门应该彻底查清这些小棚是否也是违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拆除所有违建。

8月18日上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员和烟台民意通6601234的记者赶到现场。贺先生所租土地西边100米是蔬菜大棚,东边是一片果园。督办员与记者在这片土地周围并没有发现贺先生口中所说的“很多类似的小棚”。这片地与东边果园的接壤处确实存在一座蓝色彩钢瓦的小棚,面积约为10平方米左右,堆放了一些果园使用的农具与肥料。

督办员随后联系了莱州市柞村镇政府工作人员,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这座未拆除的蓝色彩钢瓦小棚是果园看护房,而贺先生之前在这片土地上建的小棚则是用来存放修理汽车的工具,已经改变了这片土地的农业用途。督办员也在现场与贺先生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

据了解,《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的用途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其第17条规定了土地承包方须承担以下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017年11月1日,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发布实施,其中规定,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根据上述规定,在农用地上修建设施用房,不得改变土地原用途,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能用于非农建设。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设施农业配套的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管理和生活用房,以及存放农产品、饲料、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不属于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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