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期是否有效?

水母网• 2020-12-17 19:50:25 •YMG记者 孙致霞 通讯员 包锡蕾

水母网12月17日讯(YMG记者 孙致霞 通讯员 包锡蕾)福山区一职工张某,在某企业做维修工作,入职时签订了一年期的合同,但合同期满后,企业未与其签定新的劳动合同。近日,“大意”的企业为此付出代价,福山人社局仲裁院做出裁决:企业应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9月18日,张某入职福山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维修工作,月工资5000元。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第47条约定:“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甲方应自本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续订的,视为本合同的延续,延续期限为一年。”2019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汽车零部件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继续按原标准支付张某工资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

今年9月30日,张某因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问题,与企业产生矛盾。之后,张某提出辞职,随后到福山人社局仲裁院申请仲裁,主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审理中,汽车零部件公司辩称,职工张某的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47条约定,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张某未续订劳动合同且继续用工,应当属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劳动期限应视为延续至2020年9月30日。所以,自2019年10月1日之后,公司并非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根据双方约定按照原劳动合同条款续订了劳动合同。

很显然,这一劳动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延期一年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日前,福山人社局仲裁院做出裁决: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张某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采访中,福山人社局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对本案进行了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针对此类现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也做出规定,《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 关于用人单位规避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争议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汽车零部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甲方应自本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续订的,视为本合同的延续,延续期限为一年。”的条款,既免除了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也排除了张某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能享受的有权要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与张某约定劳动合同自动延期的条款剥夺了员工的合法权利,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张某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在此,本报也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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