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1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今年6月底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意见》,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后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个人各5%。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企业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可采取邮寄或扫描发送邮箱方式发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机构对缓缴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予以登记。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
同时,《意见》也对疫情期间部分提取和贷款业务,适当放宽了办理时限。职工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职工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宽时间限制,由房产过户取得不动产权证和结清原商业贷款1个月内办理,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
此外,《意见》提出,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今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具体情况如下: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应提供医院收治或隔离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或出院小结等由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的隔离人员应提供隔离观察地的居委会(社区)、村委会或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出具的隔离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主体隔离的资料(如所在地政府的集中隔离公告、交通往来凭证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如政府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医疗部门或疾控中心工作证明、参加疫情防控的调令、通知等。上述证明材料可通过邮寄或扫描发送邮箱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