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200号
申请人:王xx,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负责人:吕xx,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交)行罚决字〔2021〕37750322000219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交)行罚决字〔2021〕37750322000219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10日10时51分在G15440公里300米处被抓拍超速50%以上;2019年10月10 日10时59分在G15 428公里800米处被抓拍超速20%以上。
大概在2019年10月15日左右收到一条信息:10月10日10时59分在G15428公里800米处被抓拍超速20%以上的违章信息。然后抽时间去交警队处理违章,去处理的时候,系统上显示还有一条超速50%以上的违章(在G15440公里300米处的)。当时很纳闷,让民警帮忙查查具体怎么回事,查了后感觉不对,就先处理了超20%的,另一个没处理、我说想不起来了,得去现场看看。
后去现场看发现在G15 440公里前是区域测速区,而且自我感觉绝对没有开160千米/小时以上(130-140千米/小时有可能,其实马上快出高速了,一般我都是110千米/小时左右,因为还有一个违章,所以我想可能确实开快了一点,但是绝对没有开那么快。另一个原因是后来去看现场发现这一段高速监控比一般的多而且有些没有监控测速牌,这个是不符合高速监控安装标准的。所以提出异议,请政府酌情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9年10月10日10时51分,王xx驾驶牌号为鲁F129DL的小型轿车行至G15沈海高速440公里300米处,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1年6月9日,驾驶员王xx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到烟台高速交警支队栖霞大队违法处理室处理,被申请人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制烟公(交)行罚决字[2021]37750322000219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违法事实有电子监控抓拍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再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烟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栖霞大队,在履行表明执法身份、出示车辆违法照片、告知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听证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并签字确认之后,对申请人以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驾驶人王为北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决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三、针对申请人王xx在复议书中提到的“一、自我感觉绝对没有开160 千米/每小时以上因为还有一个违章所以我想可能疏忽突然开快了一点,但是绝对没有开那么快;二、后来去看现场发现这段高速监控比一般的多而且有些没有监控测速牌,这个是不符合高速监控安装标准的”。
通过查看当时电子监控抓拍照片,照片上清晰记录车牌号为鲁F129DL小型轿车当时的行驶速度为167km/h,限速值为110km/h,超速51%,测速设备有计量单位标定且在有效期内,测速标志齐全且均在省公安厅备案。
故申请人提出的其是“自我感觉…… ;没有监控测速牌……等。”,不能成立,其超速行车,凭感觉控制车速,无视交通法规,为交通安全造成巨大隐患,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车猛于虎,其应该为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xx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史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驾驶人王xx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0日10时5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F129DL的小型轿车行至G15沈海高速440公里300米处,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1年6月9日,申请人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到烟台高速交警支队xx大队违法处理室处理,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后,在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权利后,作出烟公(交)行罚决字〔2021〕37750322000219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仟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 。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烟台市计量所证书编号:声检字第1905888号《检定证书》载明“检定地点:G15沈海高速440km+300m,由西向东沈阳方向,限速值110km/h,检定日期2019年8月1日;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最后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照片证实,车牌号鲁F129DL,时间:2019年10月10日10:51:56.796;地址:G15沈海高速440公里300米,自西向东,测速方向:来向测速,限速:110km/H,速度:167km/H,超速:51%。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F129DL的小型轿车行至G15沈海高速440公里300米处,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后,在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权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烟公(交)行罚决字〔2021〕37750322000219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之处。G15沈海高速440km+300m处的测速设备已经烟台市计量所证书编号:声检字第1905888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限速110km/H,且电子监控照片也能够证实申请人驾驶车辆实施了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申请人以车速没开这么快,监控安装不符合标准等为由,申请撤销诉争的行政行为,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交)行罚决字〔2021〕37750322000219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