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面落实“认房不认贷”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

水母网• 2023-09-27 08:50:07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楼市“金九银十”已至,我市住房促消费如期“放大招”。记者26日上午在烟台市住房促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将调整首套房认定标准,全面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全市统一执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同时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四季度,我市将陆续投放6000张购房消费券。

房贷利率可协商变更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修晓明介绍,我市将调整首套房认定标准,全面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金融机构均按首套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同时,我市将进一步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目前,全市统一执行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套不低于30%;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LPR减20个基点,二套不低于LPR加20个基点。其中,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较政策调整前降低了40个基点,这一调整将惠及存量首套住房购房者,节约利息支出,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

此外,还将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也可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具体操作可咨询承贷金融机构。

特殊情况可全额退还个税

我市将全面落实购房退税政策。在烟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在烟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莱山区税务局税政二股科长李梦鱼介绍,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必须是直接相关的,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享受退税政策时,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在申请退税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办理退税。

购房消费券每人限领一张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人王杰介绍,10月起,我市将陆续投放6000张购房消费券。其中10月发放3000张,11月发放2000张,12月发放1000张,每人限领一张。消费券使用期限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此期间购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每张消费券最多可享受优惠5.5万元。

其中,5000元优惠为政府提供,鼓励开发企业再配套提供1-5万元的优惠。购买一套房屋仅能使用一张载明编号的实名制购房消费券(实名制领取人要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买人信息一致),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核销操作,核销后该消费券无法再使用。

为确保市民顺心买房,我市将加大“卖旧换新”支持力度,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简化办理程序、增加覆盖范围。在全市开展“优鲜购”活动,所有参与“优鲜购”活动市民,均可享受“卖旧换新”一体化服务,实现旧房出售不操心、新房优先选房源、旧房未售退定金、全程购房无风险。以政府搭台的方式,以政策支撑的力量,聚合优质产品供应方和优质服务提供方的力量,全面促进释放改善性居住需求。同时,我市现有购房生育支持政策及购房人才支持政策全面延续,现有特定购房人员优惠政策延续,“手拉手”精准营销政策延续,相关政策优惠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叠加享受。

眼下正值楼市“金九银十”,我市将举办系列活动,为市民购房提供更多福利。记者了解到,10月1日起,我市以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举办房交会,线下时间为10月1日—3日,线上时间为10月1日—12月31日。2023烟台市住房消费券发放将随房交会同步进行。房交会将从30家房企提供的重点项目中,精选出一批高品质的畅销楼盘,集中推出部分特价房源,回馈广大购房群体;设立景观房、刚需房、名企房,将产品分类更加细化,为购房者提供更精准的置业服务;联合房产上下游产业同步推出多项优惠活动,全力推动“卖旧换新”,打造购房家装直通车。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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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套房屋仅能使用一张购房消费券

水母网9月27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我市即将发放的购房消费券如何使用?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购房者需在云房展平台(https://m.ytyfz.cn)实名制领取购房电子消费券,每人限领一张,购买一套房屋仅能使用一张。

购房消费券发放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18:00。消费券分3个月发放,每月1日18:00开始发放。10月发放3000张,11月发放2000张,12月发放1000张,先领先得。消费券的领取和使用的有效时间截至当月月末24:00,超时未领取和未使用的消费券自动转到下月发放,12月未领取和未使用的消费券自动作废。

个人购房者在活动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时,在享受完楼盘原有优惠后,凭购房电子消费券可再享受5000元减扣总房款的优惠,购买一套房屋仅能使用一张载明编号的实名制购房消费券(实名制领取人要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买人信息一致)。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核销操作,核销后,该消费券无法再使用。开发商在房屋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凭备案证明和购房消费券,于2024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到区市住建部门,超出时限不再受理。区市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向所在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拨付到位后,将资金兑现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消费券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进行网签备案的,网签合同中应添加使用购房消费券标识,否则不予兑现。消费券兑现后,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必须将所获消费券等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返还,房屋所在地区市住建部门负责落实。

消费者在使用购房消费券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享受购房优惠券活动的房屋,必须是烟台市内“五证”齐全(即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含商业、办公、二手房等)。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23年10月1日-2024年3月31日期间,且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3.已在烟台购买商品住宅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因合同撤销、变更等原因又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对同一套房屋重新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不享受上述消费券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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